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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得快卖主找茬撕契约 二手房买卖纠纷增多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30日20:42
  卖房后反悔,父子“设计”诉讼,父亲告儿子不赡养,要把当初赠予的房子收回。之后双方“和解”,调解书确认房屋归父亲。买房人发现后申请再审,一中院再审后方才真相大白。

  日前,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随着本市房价的大幅度上涨,本市各区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这些案件表面上起诉理由众多,但起诉的背后,多数卖房者的心理是相同的:他们试图通过诉讼,将原来低价卖出的房产夺回,减少“损失”。

  当今现象·案件增多

  05年以来官司随房价涨

  记者从朝阳、通州、大兴等区法院的立案部门了解到,2005年以来,各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而据媒体报道,北京的房价正是从2005年开始逐年大幅攀升的。

  通州法院研究室主任张萍表示,从以往案件来看,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在于房价涨得太快,有的房主刚签完卖房协议不久,就发现房子又涨了不少,于是在办理过户前开始后悔,寻找各种理由“变卦”。

  为此,买房人只得起诉到法院。“尽管真实的"理由"当事人不会在明面上说,但法官经过细致调查后,往往都会发现这一现象。”张萍说。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以卖房人败诉居多。

  多数官司卖房时没房本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这些案件中,多数卖房者在当初卖房的同时,因买房者故意拖延、开发商方面手续不齐全等种种主客观原因,没有给买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对此张主任解释道,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只有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的产权才算真正地完成了转移,房子才算是真正属于买房人所有。

  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首先,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虽然本市各个法院根据目前房价大幅度上涨的大背景,普遍认为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有失公平,但并没有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规定。

  其次,如果没有办理过户,卖房者将房屋转移给第三方就有了可乘之机。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符合“第三方获得房屋时是善意(即不知卖房者系非法)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形,买房者即便通过诉讼也很难取得房产。

  律师提醒

  针对目前出现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倍增的现状,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江提示购房者,应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1.签约时应考虑房价上涨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签约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选择正规房屋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商定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4.购房者不仅应在购房前到现场查看房屋,还应向物业公司、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

  5.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由此已经引发大量纠纷,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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