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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法官”年龄偏低欠缺社会历练 台考虑近期将改良司法考试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1日08:41
  根据台湾“考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平均年龄28.9岁,考取“司法官”平均年龄27.67岁,低于“法警”的28.1岁和书记员的34.77岁

  台湾实行“法官终身制”,对法官的身份有相当的保障,因此法官拥有比较大的空间,基本上能较公正地判决一般的案件。但是因为长久以来法官年龄偏低,缺乏社会历练,法官闹笑话的例子也时有所闻。对此,台当局考虑将“经历”纳入应考资格,同时改良考试命题

  台湾地区十分注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实行的“法官终身制”对“法官”的身份有相当的保障,因此“法官”拥有比较大的空间,基本上能较公正地判决一般的案件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台湾多年来积极推进司法革新,在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在建立“司法”新制等方面,成效斐然。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是属于大陆法系。“司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法院为“司法院”的所属机关,专门行使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权。“法院”设三级,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依“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3条规定,台湾的“法官”与“检察官”统称“司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主要经台湾地区统一的“司法官”考试选用,高等法院的“法官”从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中选拔,“最高法院”的“法官”从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的“司法官”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调动,也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法务部”决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院长的职期调任办法,由“司法院”决定。

  同时,依台“宪法”第81条规定,““法官”为终身制,除非“法官”自身有刑事犯罪或被惩戒(因行政上的错误被弹劾、纠举)、被禁治产(丧失意识能力),否则不能迫令“法官”退职。”这对“法官”的身份有相当的保障,因此,“法官”拥有比较大的空间,只要“法官”不在意升迁、考绩和调动,就可以依据良心处理案件,现在一般的案件基本能得到较公正的判决。

  因为“法官”的经验问题,有些“法官”的年纪太轻,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裁判效果不好的情况也比较多

  社会经验不足问题突出

  在台湾要想成为“法官”并不容易,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相关法规”,如果想通过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话必须先具备大学院校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或具有司法人员高等检定考试及格的应试资格,再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司法官”考试第一、二考试及格,并经“法务部”的“司法官”训练所的两年专门训练后才能担任。刚进地方“法院”的时候,称候补“法官”,然后大约经过五年,可以升为正式“法官”,经过大约三年,可以被推举为高等“法院”的“法官”。涉及“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含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及体格检查标准表)”、口试规则、公务人员考试法等8个考试相关法规;考试应试科目有9个,其中,普通科目有英文、“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专业科目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强制执行法”。根据“考试院”公布数据显示,“司法官”考试录取率极低,2009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录取率为4.03%,其中“司法官”考试录取率仅2.56%。

  在台湾“法官”群体中,35岁左右的年轻“法官”居多,这是因为长久以来考生在考取“司法官”时的年龄大多在26到28岁间。从事“法官”工作必须要有崇高的道德感和正义感,面对所有是非曲直,都能独立公正判断。虽然台当局十分注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但因为有些“法官”的年纪太轻,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裁判效果不好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年轻“法官”就常常搞不懂罪犯间暗语(即惯用术语)。警方有一次在监控一起跟踪很久的贩毒案时,当听到毒贩指示小弟叫两名“小姐”(染上毒瘾的)上来,“衣服”(海洛英)、“裤子”(安毒或K他命)都要穿。“警方”分析毒贩马上就要验货,于是向“法官”申请搜索,却遭“法官”驳回,理由是“叫小姐,跟贩毒无关。”还有一名“法官”在审理“十三支(又称罗宋)”扑克牌赌博案时,发现检方的起诉中提到“打枪(某一家对另一家三副牌全赢)”,“法官”看了半天,搞不懂明明是赌扑克牌,为何非闹得“打枪”不可,当下决定改期审理。“法官”走出法庭后,只好急忙拉着年长的“法警”到办公室,拿了副扑克牌要求“法警”解说,“上课”一个多小时后,“法官”才终于顿悟“打枪”是什么意思。“监察院”2008年调查显示,有关“法官”判决是否符合逻辑,一般民众正、反看法比例都占37%,有实际诉讼经验的民众认为判决符合逻辑的有45%,认为不合逻辑的有41%。

  此外,台湾地区“法官”审判一般是合议制,资深的“法官”可以独任审判,“法律”没有审限的规定,虽然“法院”内部会有一些要求,一般“法官”也都会尽心尽力处理案件,但是因为经验不足,“法官”办案期限过长、“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

  “考试院”希望改革“司法官”考试命题方式,纳入“法官”参与命题,借由灵活的实例命题,测验出考生的实务能力

  制定新规考量实务水平

  为响应各界对“司法官”考试改革的期待,“考试院”这些年函请“立法院”审议“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对“司法官”及律师考试采“合考分训”,至于应考资格年龄,配合“民法”成年的规定修正为年满20岁;2006年4月,又成立“司法官”律师考试改进推动小组,请多名学者专家担任推动小组委员,积极推动“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的改进,对各项议题进行深入研议。今年5月14日,“考试院”通过“司法官”及律师考试制度改进方案,改进方案将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9月4日发布“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将在2011年正式实施,也就是2011年以后,“司法官”特考考试方式开始改采三试,即第一试及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另外,应考资格原则维持现行规定,学历条件酌作修正。第二阶段是,在“司法官”及律师考试近程改进方案实施后,将研议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合一考试,其间将先完成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预定从2014年开始实施。

  另外,“考试院”也希望改革“司法官”考试命题方式,纳入“法官”参与命题,借由灵活的实例命题,测验出考生的实务能力。另外,多年前“考试院”就曾研议提高“司法官”门坎,“学士后研究者”才能报考,即应试资格提高到“法律”相关研究生毕业才行,但涉及学制改变而作罢。现阶段,“考试院”马上能做的是“改良考题”,聘请“法官”和学者一起出题,如此更能测出考生的实务能力;同时,也可在考试前就分组,让“司法官”更具专业。

  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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