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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支书为何成了法律保护的“宠儿”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1日10:26
  河南6村民举报支书被判诽谤 拒收“无证”国赔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写个反映村支书的材料在村里传撒就算诽谤?”“反映村支书吴小宝个人事情为什么检察院要提起公诉?”这是8个“草民”在一个法治国家里遭遇到枉法判决后发出的天问,它同样是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此前,有过许多本应属于自诉的案子,但由于被牵扯到其中的多是县一级领导,“自然而然”也就成了公诉案。毕竟,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法律资源完全可以被操控在一些县领导手中——在他们那里,法律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武器”,可以指哪打哪,甚至只要领导一个眼神,公检法系统的某些人就会像家丁或鹰犬一样扑上去,将胆敢与领导为敌的草民投进监狱,并使之生不如死。如果不在辖区,那也可以指使他们跨省抓人,比如说到北京抓记者什么的。这种事情接二连三,似乎早已成为一种基层政治生态了。可是,现在,村民们“只是对支书和村里的事提出疑问,就被关起来判了诽谤罪”,这究竟是为什么?从什么时候起,一个村支书,也成了法律的宠儿,受到无条件的保护了?

  两次出席庭审的郭庆利律师曾当庭向公诉人发问,得到的答复是,“被害人收集证据困难”,这显然是缺乏法理的信口开河。只有当这种案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才可以提起公诉。试问,在一个村子里,对一个村支书涉嫌财务不清散发揭露材料,又能对社会秩序造成怎样的严重影响?再说,成百上千份的材料在一个村子里散发,收集这样的证据有何难之有?公诉人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常常听到诸如“办案民警素质低”之类的陈词滥调,似乎说一句“我是大老粗,我没文化”,就有了挡箭牌,一切问题就都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我不相信,一个执法人员会不知道诽谤案属于自诉案;我也不相信,对自诉案件,整个沁阳市的公检法系统不清楚“公安机关按照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违法”——这种不知羞耻的辩护无异于说自己是混进执法队伍里的南郭先生。——一个混饭吃的南郭先生不过是个可怜虫罢了,可是,混进执法队伍里的南郭先生却很可能成为一个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恶棍。至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那又将多么可怕!而更可怕的是,这些人长期寄生于执法队伍中,成为践踏法纪、为害百姓的害群之马。

  然而,至今,我们仍然不明白,2002年10月至2004年7月,盆窑村和相邻的一个村在道路上设卡对过往运煤车辆进行收费。村委会在村大街上张榜公布了设卡收费的收入——共计68万元。但一些参与和见证设卡收费的村民认为远不止这么多。“村里设卡收费财务混乱,有人将设卡收费款私自纳入腰包,群众意见很大”。当8名村民们在村子里散发揭发村支书的材料时,沁阳市公检法部门便因此把8个村民以“诽谤罪”为名押上公捕大会,并一一判刑。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我们至今都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不去调查群众所揭发的事情,却反而一口咬定村民们在诽谤——这到底是为什么?是这位村支书“朝里有人”,还是这位村支书与什么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可以受到公检法的特殊保护?如果这一疑问一日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那么,人们对当地的法治现状的怀疑也将一日无法消除。(青雁) (来源:湖南红网)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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