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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租车为名骗出车主 后胁迫殴打并抢车销赃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12月03日09:47

  租车为名骗出车主胁迫殴打将车抢走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南检宣) 广大司机要提高警惕了,目前,社会上出现了新型犯罪,以“租车”为名,把小汽车劫走并销赃。南沙警方日前就打掉了这样的一抢劫团伙,3名成员均被重判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峰、张玉国、李二京曾三次抢得小汽车后销赃。

  2008年1月16目上午,李二京驾驶一夏利小汽车,搭载王峰、张玉国和“阿龙”、“小孩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南沙区物色作案对象。随后,王峰以租车为名诱骗被害人戴某增驾驶的捷达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万元)到广意路附近,由其与“阿龙”、“小孩子”,共同对被害人戴某增使用暴力殴打和胁迫的手段,将该车抢走,销赃后赃款由被告人王峰、张玉国、李二京等人瓜分。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增的伤势属轻微伤。

  2008年1月20日上午,李二京驾驶上述夏利小汽车搭载被告人王峰、张玉国和“阿龙”、“小孩子”等人再次到南沙区物色作案对象。随后,王峰、张玉国和“阿龙”、“小孩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南沙第一小学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添驾驶的别克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1.78万元)抢走,销赃后赃款由王峰、张玉国、李二京等人瓜分。

  同年3月12日上午,李二京驾驶上述夏利小汽车搭载被告人王峰、张玉国和“阿龙”等人到东莞物色作案对象。随后,王峰、张玉国和“阿龙”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新综合市场附近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民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3.8万元)抢走,销赃后赃款由王峰、张玉国、李二京等人瓜分。

  2008年3月13日、14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将王峰、李二京抓获归案。同年9月8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苏州市将张玉国抓获归案。

  最终,南沙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玉国、王峰、李二京共同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财物数额共人民币20.58万元,判处张玉国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峰、李二京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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