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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获无期徒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4日14:02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2月4日电 (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无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赤峰市规划局原局长王金祥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赤峰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刘凤祥有期徒刑5年。

  现年56岁的被告人周玉,被捕前是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8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200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批准逮捕。周玉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查处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受贿案件时,“拔出萝卜带出泥”而落马的贪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玉利用职务之便,解决问题收钱、帮忙找工作收钱、协助承包工程收钱、审批矿权收钱……从1999年至2008年,他涉及形形色色的贿赂案达58起。至案发,自治区纪委查获周玉家庭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74万多元、8.7万多美元、5187欧元、3089英镑、5051澳元、3万韩元。此外,周玉家庭共有四套房屋,购房价格共计106万多元人民币。司法机关在查扣其家庭财产当中,发现尚有493﹒2851万元人民币、4﹒3211万美元、5187﹒44欧元、3089﹒90英镑、5051﹒89澳元、3万韩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于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有关部门查扣其家庭财产当中尚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周玉犯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周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现年55岁的被告人王金祥,原任赤峰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规划局的全面工作。他也是原赤峰市长徐国元受贿案件中的涉案人物,受贿案件达14起,受贿金额百万余元。在被告人王金祥的财产中,有人民币、美元和欧元,自治区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共追回赃款53.2万多元人民币,22774美元,22635欧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金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于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金祥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王金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现年58岁的刘凤祥,原任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赤峰市建设局副局长。刘凤祥也是徐国元受贿案件牵连出的贪官。被告人刘凤祥在任期间,大肆收受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高某、霍某等1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2万元。内蒙古及赤峰市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办该案件过程中,共追回案款416万元人民币,包括涉案赃款5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凤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于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51.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刘凤祥在任职期间,分管房地产以及小城镇建设工作,在住院、酒楼开业、春节之际,收受建筑、承建单位所送钱财,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形象,且行贿人均有明确的行为和目的,刘凤祥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鉴于刘凤祥主动提供自述材料,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如下判决:刘凤祥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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