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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调整了什么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4日15:02
  近日,财政部印发的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体现了财政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但通知发布后,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单位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就此,记者今天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此次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四、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五、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记者: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财政部对现实中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记者:按照通知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单位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记者: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

  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结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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