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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具体比例有待细化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5日20:28
  历时一个月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从11月6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至12月4日下午5时,已征求到社会各界对这一草案的意见2655件。

  网上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征求意见中,一些人提出,草案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进行规定,建议在下一步修改中,对此予以细化。

  设立专章规定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法律中明确产品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1993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进一步增加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草案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惩罚性赔偿是最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产品责任一章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草案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专家认为,草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对受害人全部人身损害的加倍赔偿,而不是对购买商品价款的加倍赔偿;在赔偿主体方面,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

  “这是草案最大的亮点。”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认为,草案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会给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很大的压力,使他们更加注重产品质量,而对受害人则会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也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草案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认为,这里把“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有失偏颇。因为有缺陷的产品投入到流通领域,只要侵权责任已经发生了,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措施是否有力,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陈家宝建议将这一条后一句修改为: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除承担侵权责任以外,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应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郑功成委员提出,即在草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再加上一种情形: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认为,草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加以明确。比如,草案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个“法”指的是哪一部法,这里没有指明。另外,什么叫做惩罚性赔偿?幅度是多大?标准是什么?这些都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草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湖北省钟祥市金汉江纤维素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认为,上述关于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程序规定不妥。因为被侵权人被侵权,大多数首先体现在消费环节,直接面对的是销售者。假如生产厂家是国外的或者一时难以找到生产者,会使被侵权人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来回奔波,这样就增加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难度,使其要付出很高的维权成本。建议修改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草案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措施,这是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认为,但同时也应对生产者及销售者有一个对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无理取闹的情况发生。

  贺一诚委员建议,可以在草案中增加生产者、销售者向保险公司购置强制的产品安全责任险的规定。如果发生产品安全事故,由保险公司进行解决。由专业的保险公司来处理这种事情,解决起来会容易得多。这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兼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权益。

  “在国外像美国、欧洲都有这样的规定,就是生产商、销售商一定要为消费者购置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消费者如果被侵权就由保险公司赔偿。”贺一诚委员说,这样也有利于解决争议。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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