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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区域5省市展开政府法制大协作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5日20:31
  方圆传真

  环渤海区域5省市展开政府法制大协作

  根据昨日签署的框架协议,5省市将就区域内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协调具有共性的重大法律问题,并进一步加强在制度建设完善与对接、行政执法协调与合作等方面的沟通,逐步清理阻碍区域共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报记者李立

  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发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今天共同签署了《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

  根据这一协议,今后,环渤海区域5省市将就区域内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协调具有共性的重大法律问题,并进一步加强在制度建设完善与对接、行政执法协调与合作等方面的沟通,逐步清理阻碍区域共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实现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为东北亚经济圈的核心,环渤海经济区正在加速崛起,有望成为继“长三角”、“珠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增速发展的第三极。

  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未来趋势,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认为,推动这一进程,政府法制责无旁贷。他说:“在现行相互独立的地方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由于各地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过程中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了一些制度性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因此,有必要加强区域政府法制协作,减少制度冲突。”

  据了解,目前在环渤海区域,不仅在交通运输管理、大气环境治理等地方立法中存在不协调,由于对上位法的理解差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问题上,也存在掌握标准不尽相同的现象。“当前,制约环渤海区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软环境建设不够优化。”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兼法制办主任孙桂真认为。

  “我们还有一个想法,就是要通过政府法制协作,落实区域内行政合作协议。”周继东说。

  目前,环渤海区域行政联席会议磋商协调机制很多,省市之间、40多个城市行政主体之间,达成了涉及区域内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倡议等。这些行政协议性质的文件,往往由于缺乏法律效力,既不稳定也无约束,一旦领导人员发生变动,已经形成的政策共识也会摇摆起来。

  周继东认为:“应该把这些行政协议中比较成熟的社会关系,落实到区域内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据介绍,当前协作机制运转的核心,将围绕立法协作展开:凡是涉及环渤海区域地方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管理、社会关系调节等事项,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都将作为区域政府法制协作的选择事项。比如,有关区域共同利益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问题,省市之间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市场流通、市场准入、资讯共用、人才互认、劳动用工、旅游衔接、产业结构布局政策以及公共安全管理等形成区域统一市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等。

  在协作框架下,区域内各省市制定与区域内其他省市利益相关问题的法规、规章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共同利益,兼顾相关省市的利益,在主要规则设置上相互协调。

  周继东表示,从目前北京的情况看,将考虑如何围绕优化产业结构等深层次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使首都与周边省市各自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进程;如何面对城市资源和人口等问题的严峻挑战,加强同周边地区的协调与合作,从制度建设上更好地保障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社会矛盾处理、公共安全维护等。

  据悉,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协作机制,借鉴了东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模式。我国东北三省自2006年启动政府立法协作机制以来,针对三省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已完成22个立法项目,涉及食品安全、农民工权益保护、应对突发事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内容。今年,这一机制上升为东三省政府法制协作机制,近期已确定12个项目为2010年协作重点,包括联合整顿规范交通执法、开辟东三省绿色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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