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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村民等级制:“村民自治”还是“身份歧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7日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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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呼和浩特12月7日电(记者贺勇)近日有媒体报道,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规定,全体村民划分为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享受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而且这种等级可以“世袭”。

  “等级制”、“世袭制”这些原本感觉十分遥远的字眼,经过媒体报道后突然火爆网络。尹六窑村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当地政府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这种现象究竟反映了农村基层怎样的社会现实?请看记者为您发回的调查。

  新住户遭遇等级冷落

  尹六窑村并不偏僻,从包头市中心驱车不到半个小时就来到九原区赛汗办事处尹六窑村,全村共有300多户约1056人。近年来,随着包头市城乡规划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也领到了土地补偿款。

  在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村里规定以1963年在村里落户的时间为村民等级的划分界线。即1963年之前落户的则为老户,1963年之后落户的即为新户。在此基础上,给全村村民划分为一至五个等级,每个级别确定了相对应的补偿标准。如果是第一等级的村民,则享受100%的分配;若是二等或二等以下的村民,则相应按补偿款的85%、70%、50%比例分配;若是五等村民则不享受分配。

  为何会出台这样的分配方案?尹六窑村村支书靳有根告诉记者,这样的分配方案最早是1997年第一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形成的。因为大多数人都是老村民,这些人认为落户的时间长就该多分配,就像工人的工龄一样。老村民将老村长刘志云软禁起来,强迫他按照他们的意思制定补偿款分配办法。

  至于为什么会选择1963年作为划分的重要节点,靳有根笑着说,这话说起来就长了,我也不见得说得十分清楚。大致的情况是,当地1958年成立青年农场,尹六窑村同其他两个村一起划归农场管辖,到了1963年场社分家,尹六窑村又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村,农场职工的身份又变回农民,这算是尹六窑村最早的一批居民。1963年以后的住户大致每十年分为一个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

  这样方案能够获得通过并不意外,因为按照这样的方案,60%以上的村民属于第一等级。而新户们对此却实在有些想不通,新户与老户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尽的义务也是一样,待遇却是两样。如果按年限划分等级,那为什么一等村民的儿子、孙子就可以不按年限划分,直接进入一等村民的等级?对此,村委会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而且,分配制度的不平等事实上演化成了一种身份上的不平等,以至于年轻人择偶时也会将此条件考虑在内,一等村民的姑娘不愿嫁给二、三、四等村民的儿子。

  等级制实行碰到新麻烦

  按照等级制的分配方案,尹六窑村先后进行了几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三等村民”侯桂莲说,已经分完了也就算了,不好再追究。但今年开始,村里分配安置房,再按等级制分配,实在不公平。

  原来,2007年,尹六窑子村约600多亩集体土地因修建建华路、哈屯路和体育会展中心等被征用,获得了7000多万元的补偿费。村委会经过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及运用方案,即1400万元用于现金分配;约1100万元用于补偿占用村民二轮承包土地补偿费;约4500万元用于村民住宅楼建设。

  到如今,尹六窑子村的村民住宅楼已完成投资近7000万元,目前基本完工已具备分配条件。经过研究,村里对楼房分配采取村民先入住后补贴的方法,村委会向村民大会提交了三种补贴预案,让村民进行“三选一”表决:第一种补贴预案是继续沿革本村多年来约定俗成的集体收益分配办法来分类补贴,第二种补贴预案是全村村民平等分配,第三种补贴预案是在第一种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缩小等级差别分类补贴。

  11月10日,尹六窑村以每户派一名代表的形式召开村民大会,对以上三种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全村共有365户,实到会户代表261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是234票同意第一种补贴预案;20票同意第二种补贴预案,2票同意第三种补贴预案,5票弃权。

  客观地说,村委会对此事的决定程序是符合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村民自治要求的,表决议题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但所议决的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表决的结果自然引起了新户们的不满,他们认为,每个村民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应当尽快纠正在实行的村民等级制。他们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村民应当对土地补偿款享有平等分配权;二是村民的子女应当享有平等权利;三是即将分配的新住宅楼不能按等级分配。

  集体收益到底如何分配

  集体收益能否平等分配,一直是村民争论的焦点。虽然我们所受的教育都一致性地认为将民众做出等级制的划分是一种退步性的行为。但是,“乡村中国”的运行法则却有另一套行事逻辑,许多人会自然地认为,一个世代生活在此村庄的农民,与新迁进来的移民不可能拥有同等的分配资格。

  尹六窑村村长尹建刚称,这个制度已经是实行十几年了,且周围的几个村子都有等级,这是合情不合法的事情。村支书靳有根则对记者大倒苦水:村干部实在是不好干,首先是想不出一个好办法,让大家伙都满意。另外,我作为党支部书记,也是代表们选出来的,毕竟老住户占了绝大多数。从个人的角度讲,我认为缩小各个等级之间的差距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有媒体指出,等级制的分配思路与我们所倡导的平等的理念相违背。无论这种等级制是村委会作出的还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或村代表大会做出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只要村民同等地履行了村里的各种义务,理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村规民约等方式决定。

  具体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简单。资深律师肖太福介绍说,依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但也并没有具体说明到底如何分配。在法规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依据本村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在分配的时候都并不是绝对均等,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他也承认,此前也存在侵犯部分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不过大多数都是都是涉及到嫁城女、入赘郎等群体,像这样按照落户时间来确定等级的情况十分少见。

  长期研究农村基层民主问题的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法所所长蔡长青表示,等级制面临的困境反映了基层的现实,比如如何既要照顾老住户的利益,又要兼顾后来移民的合法权利;另外,如何在村集体的“村民自治”中,真正兼顾到少数人的权益,而不是依据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逻辑,来否定少数人正当的利益诉求。目前,改革后的农村问题非常复杂,这种利益分配不能简单地跟人的权利、地位联系起来,同时,这种利益上的分配跟我们政治上的平等概念也绝对不能等同起来。

  村民等级制何处去

  尹六窑村实行的等级制遭到了媒体的口诛笔伐,有人甚至提出实行等级制是乡村民主的倒退。

  针对媒体的质疑,包头市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康建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媒体的误读,尹六窑村的做法只是一个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并不涉嫌人格和身份歧视。康建俊解释,农村的种种福利待遇都和土地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按照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使用30年、50年不变,当年分到的土地,后来享受的还是他的家人;而后来落户的,本来就没有地了,可能就只能分到少一些的土地了,这在很多地方都是现实的情况。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法所所长蔡长青认为,我们的社会总是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前进,按身份来考虑问题肯定是被淘汰的观念,我们现在正处于这种转型过程之中。不管等级制是否有其合理性,都是不值得提倡的。把村民分为三六九等也许并不是尹六窑村的初衷,但事实上形成了村民地位上的不平等现象,当地应当寻求一种更加妥当的分配办法。

  据了解,九原区赛汗办事处在获悉了媒体的报道后,已经迅速作出了反应。该办事处作出三项决定:责成村委会进一步研究解决部分村民所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理村民争议,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条款;聘请一名法律顾问对预案再进行法律评估;在没有达到群众满意的情况下暂缓补贴款分配。

  办事处党委书记张金厚表示,街道办事处已经组成一个专门督查指导小组,进村入户,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争取指导和帮助村委会尽快拿出解决办法,给村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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