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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启动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7日17:14
  新华网西宁12月7日电(记者姜辰蓉)记者从青海省政府了解到,《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于近日审议通过。近期,青海省将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这将对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解除农牧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青海省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四是属地管理,试点期间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刚刚通过的《试点意见》规定,确定具有青海本省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目前,青海省在6州、1市、1地各选择1个县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其中国家审定5个县,青海省政府确定3个县。今后将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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