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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5名教授建议修改拆迁条例 称其违背宪法等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09年12月09日10:59

  拆迁条例拟修改 前期调研启动 

  北大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称其与《物权法》等法律抵触

  本月7日,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就修改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

  学者上书:条例与《物权法》抵触

  提交建议的5名学者是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在建议书中,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抵触的三个方面,并详述了理由。

  学者声音:修改条例阻力很大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天,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和王锡锌均告诉记者,2007年有关部门即开始酝酿修改。但时至今日,修改仍然无音讯。王锡锌说,修改的阻力很大。这种阻力包括来自地方政府的。

  建议书写道,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

  昨天,王锡锌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对此的正式回复。 (《京华时报》供稿)

  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冲突之处

  1.补偿主体到底是谁?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2.拆迁时再进行补偿?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3.未依法征收就能拆?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学者上书部分内容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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