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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

来源:搜狐绿色
2009年12月09日18:25

  CDM 执行理事会

  《京都议定书》第 12 条关于建立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规定是:“清洁发展机制应处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公约》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监督。” 《波恩协议》(UNFCCC, 2001(a)) 同意 理事会由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十位成员组成 , 其构成如下: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各一位成员;附件一缔约方的两位其他成员;非附件一缔约方的两位其他成员 , 加上代表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一位成员。《马拉喀什协定》进一步决定,执行理事会每位委员的候补委员必须经过选举产生。

  为了促进迅速启动清洁发展机制 , 《公约》缔约方大会第 7 届会议从《公约》缔约方中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为了避免属于尚未核准或加入《京都议定书》国家的委员作为执行理事会委员供职 , 决定一旦《京都议定书》生效时 , 将更换这类委员。 在《公约》缔约方大会第 7 届会议上,来自南非、伊朗、俄罗斯、巴西、法国、安提瓜岛和巴布达岛、哥斯达黎加、摩洛哥、日本和丹麦的代表被选为 CDM 执行理事会委员,来自塞内加尔、马来西亚、格鲁吉亚、智利、瑞士、萨摩亚群岛、沙特阿拉伯、中国、加拿大和挪威的代表被选为 CDM 执行理事会候补委员。五名委员和五名候补委员任期三年,其他委员和候补委员任期两年。根据《马拉喀什协定》 , 执行理事会在 COP/MOP 的权力和指导下对 CDM 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具有一系列重要责任,例如:向 COP/MOP 提出关于 CDM 模式和程序的进一步建议;批准与基准线、监测计划和项目边界相关的新的方法学;审评有关小型项目活动定义及相应的简化模式和程序的条款;审评经营实体资格认证标准并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发展、维护和公开存放所有经批准的规则、程序、方法学和标准的文献资料档案处。根据执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要求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 , 代表附件一缔约方的多数成员和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多数成员。理事会的决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并作为最后手段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委员出席并参与会议表决决定。截至 2004 年 10 月下旬,理事会已经召集 16 次会议 , 并通过了与方法学相关的众多决议和批准了 16 项新方法学建议。在第 3 次会议上,理事会建立小型 CDM 项目活动专家小组 (SSC Panel) 协助其建立小型 CDM 项目活动的简化模式和程序,同时建立方法学专家小组 (Meth Panel) 协助其开展方法学相关工作。在第 4 次会议上,执行理事会建立CDM 认证小组协助其发展认证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截至第 10 次会议,理事会所作的有关方法学问题的决议的概要可参见附件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在 www.unfccc.int/cdm 网页定期更新。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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