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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拆迁条例“应废除”

来源:新京报
2009年12月11日03:05

  拆迁条例“应废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表示,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征收条例

  ■ 对话

  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年后,物权法通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2001年出台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打败了那些“钉子户”们手上举着的宪法和物权法。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物权法2007年生效后,拆迁条例当然就失效了,国务院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尽快出台征收条例。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前日在“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本月7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收条例以符合法律要求。

  梁慧星认为,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2004年《宪法》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出台,都对“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出了规定,而《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事实上,2007年8月,国务院就曾意识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抵触的问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说明时就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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