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拆迁评估机制滞后 不妨先“迁”后“拆”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11日14:34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常红张海燕)“拆迁的职责首先应该是政府负责,拆迁规律应和人民群众享有的权利结合起来。现在的拆迁组织机构建设不够完善,滞后于已经形成的市场。”
“在拆除相关住户的房屋之前,要有一个很妥善的安置、迁移的程序。如果前期的安置、补偿都没有解决的话,强行去拆,会有问题。”
“迁过程中应该解决利益的平衡问题,即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将来的土地使用权人的之间的收益和利益怎么划分。议价程序合理,双方利益解决好,矛盾自然而解。”
“要有专业、社会化、相对中立的机构贯彻拆迁程序,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由公众参与,而不是现在单一的拆房办,也不能和房地产商结合在一起,成为房地产商谋利的工具。”
近日,北京市政协委员石向阳,中国社科院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院长傅崇兰和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做客“人民议事厅”,就拆迁应该履行哪些法定程续,在强制拆迁的突发事件中,政府与户主孰是孰非,两者利益如何平衡,如何实现文明拆迁等问题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
“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国务院有一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了两种法定拆迁形式:行政拆迁和司法拆迁。”石向阳委员解释,行政拆迁是指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下达的拆迁令,并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实施的拆迁或者是当地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司法拆迁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下达的具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拆迁裁定,也是由人民法院来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
为何出现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拒拆迁的行为?石向阳认为,主要原因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就房屋拆迁的补偿达成一致,主要是利益问题。此外,目前是拆迁在先,补偿在后,导致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拒拆迁频发。
在中国社科院当代城乡规划院院长傅崇兰看来,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房屋本身是户主所有。在此情况下,拆迁时就要给人民群众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住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如何保证人人享有住房权?拆迁职责首先应由政府负责,拆迁规律应和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结合起来。现在拆迁组织机构建设不够完善,滞后于已经形成的拆迁市场。”傅崇兰建议,发扬政府的疏导政策,现在发生的一些极端的非理性事件,主要原因是疏导不够。此外还应该有专业、社会化、相对中立的机构贯彻拆迁程序,由专业队伍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由公众参与,而不是现在单一的拆房办,也不能和房地产商结合在一起,成为房地产商谋利的工具。
长期研究拆迁实务的姚晓敏律师认为,说到拆迁要和土地制度结合起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在城市化过程中,有一个征地过程,从程序上来讲,拆迁首先要有申请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要和被拆迁人签订相关的安置协议。国家已经有严格的规定,为什么还会有种种不理想的情况出现?姚晓敏分析,从拆迁制度来讲,不是为了拆而拆,是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城乡规划重新安排土地用途,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叫“拆迁”,应该叫“迁拆”,先迁后拆,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拆除相关住户的房屋之前,要有一个很妥善的安置、迁移的程序。如果前期的安置、补偿都没有解决而强行去拆,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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