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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首次获得百元补偿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4日09:53
  中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5分报道,劳动得报酬理所应当,可是您听没听说过出庭作证还有补偿金呢?这个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一位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获得了检察院提供的100元钱经济补偿。钱虽然不多,但却是全国基层检察院对关键证人制度化补偿的第一例。究竟什么是关键证人?为什么要进行经济补偿?什么样的保护才能解开证人出庭的顾虑?连线法律学者郝劲松。

  主持人:请您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样的证人才算是关键证人?

  郝劲松:所谓关键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人。比如,在一些行贿案件中,行贿与被行贿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送钱关系,行贿人委托一个既跟行贿人认识又跟受贿人认识的中间人送钱,这个时候,中间送钱的这个人就是该贪污受贿案件中一个关键证人。

  主持人:这一次北京西城检察院给了这位关键证人经济补偿,据您分析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这方面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不是有相应的规定呢?

  郝劲松: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对证人出庭是否补偿是一个空白,就是立法上的空白,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几乎看不到给证人补偿金的制度。这次北京检察院出台这样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后,要给关键证人一些补偿金,这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因为证人出庭要耽误工作,有误工费,包括来回的交通费用,如果是外地的,还有食宿费用,这些由检察机关来承担是人性化的体现。

  但有一个欠缺点,我觉得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人都应该给补偿金,而不是只有关键证人给,普通证人就不给。如果普通证人不需要为什么还要让他出庭作证呢?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放补偿金的范围应该更宽泛一点,只要给检察机关做证人,我们觉得都可以由检察机关播出专款给补偿金。

  主持人:从相关资料中看到,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时证人出庭率也不到5%。看来证人出庭难是个常态,那么证人究竟有着什么样的顾虑呢?应该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

  郝劲松:因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人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判死刑,这时候,证人就承担了很大的压力。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中才增加了保护证人的条款,其中的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具体体现,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立法所起的效果非常不理想,主要是因为法条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公检法三个机关之间的责任分工不明确,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证人最有顾虑的就是怕打击和报复,有一些人被判刑以后,首先就会记恨证人。这些方面国外的制度做的比较好,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制度就比较健全。而我国的保护范围太过狭窄,而且这些具体操作范围的狭窄直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很多证人都拒绝作证。

  比如在美国,为了有效的起诉有组织犯罪团伙的首脑,鼓励犯罪组织内部成员作证,1970年,美国制订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详细的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包括给证人及家人重新赋予新的名字和身份,改名换姓到另外的城市重新生活。1982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4年《联邦犯罪被害人法》;和《证人安全改革法》的出台对证人的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现在美国的各个州也基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英国是1997年出台了易受伤害和恐吓证人的法律规定,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的8项特殊程序也是其作为证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经验。德国也1998年出台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所以从国内外相比较来看,中国目前的证人保护立法尤其是详细的操作规范也应该尽快地提到日程上来,以便更好的鼓励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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