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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为报复绑架追赃者儿子 索要赎金未遂撕票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09年12月14日08:45
  本报南宁讯(记者胡志伟通讯员孙晓梅)两年前,横县一名偷车贼为了报复追赃者,绑架了追赃者的儿子并致其死亡。12月11日,该案主犯刘麟甫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刘麟甫是横县的一名农民,初中文化。2007年8月27日,在横县峦城镇一家摩修店门前,他和一名同伙盗走了一辆价值1000元的二轮摩托车。事后,失主在摩修店房东梁某的帮助下,找到他并要回了摩托车。他因此对追赃者梁某怀恨在心,为了进行报复,产生了绑架梁某9岁儿子的念头。

  当年11月2日11时许,刘麟甫用自己偷来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搭乘同伙苏某来到峦城镇那檀小学附近的小山坡,等候梁某的儿子出现并准备实施绑架。因没见到对方经过,两人的计划未能得逞。3天后,两人再次到小山坡守候,见到梁某的儿子放学后单独步行回家,两人便尾随到偏僻处,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和透明胶实施绑架,并把对方带到当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

  当日下午1时许,刘麟甫打电话到梁某家,索要赎金10万元。当晚11时许,他决定动手杀人,趁梁某的儿子正在睡觉,他用砖头猛砸其头部和背部,同伙苏某也参与了行凶。孩子被打后没有任何动静,两人便离开了砖窑。

  绑架期间,刘麟甫多次打电话联系梁某索要赎金。因为手机没电,他还曾返回峦城镇借用他人的手机与梁某通话,最终双方没能谈妥交钱事宜。2007年11月6日一早,他因为没有取得赎金而泄愤,便携带汽油返回砖窑,焚烧梁某的儿子,并致其死亡。第二天,两人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麟甫伙同他人以报复、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他因自身盗窃而对追赃者怀恨,并迁怒于无辜儿童,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绑架,采用砖砸、火烧的手段杀害被绑架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麟甫犯绑架罪和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12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麟甫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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