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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造假捞钱:要免死得掏3000万

来源:北京晨报
2009年12月15日03:14

  黑老大想立功,辩护人被批捕

  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身陷“造假门”

  【核心提示】

  12月13日,被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家人聘为辩护律师的李庄,因为龚刚模的检举被检察机关批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此案引发了法学界围绕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风险的热议,一位律师甚至套用律师界的流行语说:选职业最好不要做律师,做律师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接刑事案最好不要取证!

  ■案情曝光

  要免死刑 得掏三千万元

  李庄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48岁的李庄,从事律师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外,其实更重在“捞钱”。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龚刚模,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传言同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为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多人涉案:“造假门”卷入近20人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

  “黑老大”说:出名的是李庄,倒霉的是我

  在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李庄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面对专案民警的疑问,龚刚模说,“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据龚刚模透露,在与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媒体曝光

  李庄的五招“翻身秘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与龚刚模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第一招 通风报信

  透露重要嫌犯在逃信息

  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第二招 伙同串供

  让污点证人赶紧逃跑

  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见面,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第三招 谎称逼供

  编造“被公安吊打八天八夜”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刚模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李庄还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第四招 供述造假

  “黑老大”变身“慈善人士”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第五招 称伤拖延

  声称伤病拖延庭审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中国青年报》供稿

  ■行业揭秘

  10个被抓律师,9个因为伪证

  原本普通百姓对于律师充当黑老大的辩护人就颇有微词,李庄被抓的消息在网友中引起了骂声,但一些李庄的同行却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表示忧虑。

  李庄的同事拒绝采访

  昨天,记者致电康达律师事务所在查询台登记的电话,一直没有人接。李庄的同事更不愿对此事做任何评价,一听是记者采访马上挂断了电话。其他业内人士听说此事也都表示震惊,“太让人心惊肉跳了!以后律师更不敢接刑事案了。”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们大多如是说。

  一句话不妥就成被告

  在另一起重庆打黑案中担任辩护人的著名律师许兰亭表示,他虽然不清楚具体的案情,但根据媒体已报道的内容,认为检方指控李庄的行为似乎不太可能发生。“如果真的违法,那就该抓。”

  许兰亭说,作为律师要依法办事,不能帮当事人串供、作伪证,教唆当事人怎么做。从另一方面来看,此事也暴露出律师的职业风险很大,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恶劣。“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就是出于其风险和危险性大的考虑。律师很有可能因为一句话说得不妥当而成了被告人。”许律师坦言,自己在办刑事案时也曾遇到过一些阻力,比如会见难、取证难等,所以平时接刑事案件时比较谨慎。

  律师为避风险不取证

  “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说,出于风险的考虑,他很少代理刑事案件,大多都是朋友委托介绍来的,不好推掉。“尤其是重大刑事案,对当事人来说人命关天,但作为律师可发挥的空间和可行使的权力又非常小。”该律师说,他在辩护过程中只是通过仔细阅卷,从被告人口供和相关证言中找到自相矛盾或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为保护自己,他肯定不敢亲自找证人取证。“他今天对律师这么说,明天很有可能对公诉人反过来说,这样一来,自己没准就进去了。”

  在律师界广为流传的一句话:选职业最好不要选做律师,做律师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子,接刑事案子最好不要取证!”“十个被抓的律师中,有九个是因为作伪证出的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律师执业有律师法作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环境有所改善,但律师面临的境地仍不乐观。为了规避风险,大多数律师都很少亲自去调查,或是采用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请求公安机关等代为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些方式都比自己取证的风险要低。”

  晨报记者 颜斐

  ■最新进展

  北京市律协尚未介入

  晨报讯(记者 武新)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律师协会了解到,目前市律协尚未介入此事,但会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市律协制定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但没有针对律师作为刑案辩护人的具体规定。”市律协副秘书长刘军昨天下午告诉记者,每个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北京律师接受刑事处罚、被法院判了刑,那么市司法局将会吊销其律师执照,市律协则会依据市司法局的决定开除这名律师的会员资格,“除名”是该协会的“最高”处罚。据刘军介绍,以前有过这种情况,该协会将被判处刑罚的北京律师予以开除。

  ■观点交锋

  备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

  根据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如果李庄的罪名成立,他将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从新《刑法》第306条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主体后,不乏律师身陷囹圄。

  ■正方:

  律师作伪证危害性更大

  根据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条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受到广泛争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昨天对本报记者解释了刑法第306条、第307条对于律师和普通人作伪证判罚年限的差别:“律师一旦作伪证,危害性更大。”由于刑事审判有较强的专业性,罪与非罪之间有各种区别,一般人即使想作伪证,无非也就是把相关物件藏起来等“浅层次”的做法;但律师等法律业内人士一旦作伪证明显要“专业”得多,无论是主观动机还是危害后果,都更为严重,因此应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晨报记者 姜葳

  ■反方:

  建议取消《刑法》306条

  “‘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是十分模糊的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指出,很多控方的证人因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但检察机关再找证人重新调查,指出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伪证,一定是律师引诱其改变的,证人很有可能就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于是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律师说,除了少数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帮助嫌疑人伪造证据或诱导证人作虚假证言外,也有一些是司法机关滥用306条,对律师进行报复。将“引导”证人作证误认为是“引诱”证人作证,将辩护人不正确的提问方式认为是“引诱”证人作伪证,将“提示”、“协助”当事人收集有利的证据认为是“帮助”、“引诱”当事人伪造证据等,这些为个别司法人员报复律师提供了可能性。“我建议取消306条,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以此保障律师执业安全,确保律师顺利履行职责。”这位律师表示。

  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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