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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原副区长收“感谢费”获刑七年(图)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9年12月16日03:22

  收“感谢费”副区长领刑七年

  ●人物:南沙区原副区长刘海涛

  ●受贿:278万元

  ●判刑:七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余亚莲 通讯员 穗法宣)自己受贿老友收“账”,结果两人双双锒铛入狱。昨日下午,南沙区原副区长刘海涛(见图,资料图)伙同王国盛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宣判,其中刘海涛因伙同他人受贿217万元、单独受贿6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王国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被抓后退赃款10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4岁的刘海涛来自湖北武汉,原系南沙区副区长(市副局级)。另一被告王国盛来自河南信阳,案发前是广州远洋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两人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王国盛不仅帮忙刘保管大部分贿款,更多次为其“牵线搭桥”并共享贿款。

  经查明,2002年6月至9月,刘海涛担任广州市发展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其间,刘海涛勾结王国盛,在未经招标程序下,刘以电厂开发用地的名义,将珠江电厂燃气联合循环工程厂一工程发包给陈某(另案处理)。事后,陈某贿送了100万元的“感谢费”给两人,该款项由王国盛收受并保管。

  2003年初至2004年,刘海涛利用其任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职务之便,促成下属的广州某贸易公司与朱某的混凝土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为表感谢,朱某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四次贿送刘海涛61万元。

  与此同时,刘指使下属具体操作龙穴岛物流园区某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后李某向刘、王贿送了100万元,并在刘海涛的母亲和弟弟装修房子时,向其贿送了17万元。

  2009年5月,刘海涛被捕,其主动退赃100万元。

  边笑应亲友边按手印

  法院考虑到刘、王犯案后自首,且刘主动揭发他人犯罪具立功表现,同时刘、王分别退赃100万元和110万元,依法刘可减轻处罚,王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下午,刘海涛、王国盛两人同聚被告席听判,顶着短寸的刘海涛大步走进法庭,精神不错。宣判后,面对法官的询问,刘海涛爽快地表示,和律师商量后再考虑是否上诉。而其家人也似乎轻松了不少,冲上前与其相望对视,而刘海涛也微笑着一面回应亲友一面按手印,直到被法警带离后还不忘回眸一笑。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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