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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随团看房摔断骨头 家人起诉开发商索赔7万

来源:东方今报
2009年12月16日04:52

  □今报记者 陈亮

  昨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介绍一个2岁小女孩和父母随看房团到新郑某楼盘看房,不慎掉入水中溺亡。类似悲剧,组织看房团的开发商有无责任,引发网友争议。与此类似,记者昨日获悉,新郑市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老太太乘坐看房直通车受伤后状告开发商的案子。

  类似案例,如何处理?律师认为,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个案七旬老太看房现场摔伤

  昨日,记者见到了王老太太的起诉状,上面显示,王老太太71岁,今年8月22日上午,王老太太和老伴、时老太太等人一起,在郑州市紫荆山广场附近坐上了开发商组织的看房直通车,前往新郑市一家楼盘看房。

  此前一天,新郑市下了雨,致使该楼盘的水泥地上覆盖着一层泥巴。看房时,王老太太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检查,王老太太左股骨颈骨折,骨头移位明显。

  事发后,该楼盘的售楼员曾带着水果到医院看望王老太太,之后,再无音讯了。

  起诉 老太索赔7万多元

  王老太太住院治疗27天,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64451.44元。王老太太及家人认为,开发商组织了看房团,并安排多人乘坐购房专车去现场看房,就应当确保看房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开发商工作疏忽,未尽到相关的义务,致使王老太太在看房现场摔伤。事发后,他们和开发商多次协商赔偿医疗费事宜,均未果。

  为此,王老太太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各项医疗费64451.44元、护理费726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0元的60%,即44273.86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74273.86元。

  昨日下午,记者获悉,王老太太已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一旦有结果,索赔数额可能还要增加。本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说法未尽安保义务,开发商应担责

  对于本案例,昨天下午,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张少春律师进行了分析。

  首先,对于看房,王老太太有选择权,开发商发出邀约,希望市民乘坐购房车去看房,如果市民上了车,就视为同意去看房,市民和开发商之间就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开发商就有责任保证看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开发商明知刚下过雨,小区内路滑,却没有组织清扫,并且还带着老太太在小区的路面上行走、看房,以致老人摔伤,开发商有明显过错。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老太太摔倒,所以开发商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王老太太系成年人,对于摔伤,她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王老太太起诉要求被告承担60%的责任,这个要求不过分。

  读一送一看房摔成脑震荡三方被判担责

  据2009年11月16日的 《重庆晚报》报道,今年1月份,张家界的王某前往张家界一在建小区看房,行至一楼楼梯拐角处,因楼梯未完工,用木板替代以供行走,王某踩上木板后摔伤住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挫伤。

  今年9月底,张家界市中院调解了此案,开发商与建筑商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2万余元,王某自己也承担了适当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楼尚在建设中,不适宜客户参观,建筑商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开发商派人陪同参观尚在建设中的房屋,没有尽到保障客户人身安全的义务;客户王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进入未完工的房屋,应高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故自己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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