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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住宅维修资金改按面积征收(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09年12月16日08:14

  西安市房屋 管理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西安首部《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 使用、监管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业主在入

  住新房前应交完维修资金,保障房屋安全。

  交存

  以前按房款 现在按面积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 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安介绍说,西安市以前执行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按照购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交存,这次《办法》调整为按建筑面积 交存,每平方米交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标准见图示)。

  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 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 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 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在两个月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王建安说:“过渡期时间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内,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内,业主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管理

  鼓励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王建安介绍说,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 管理或者物业行政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 管理。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 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代为 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代为统一 管理。

  业主大会自主 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 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使用

  2/3以上业主通过方可用

  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王建安解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由物业代管的维修资金 使用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当出现屋面漏水或电梯损坏时,可启动应急措施进行维修。物业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 管理的维修资金使用时,2/3以上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方案方可实施。

  物业 管理区域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后由相关业主分摊,并补充至原有额度。

  监管

  市民害怕维修资金被挪用

  截止到2009年10月31日,西安共有571个小区交存了13.69亿的大修基金。截至目前,已有4个小区支取、动用了28万大修基金。

  市民杨先生说,他买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开发商代收的,当时只开了收款收据,万一开发商挪用了该咋办?采访中,市民普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很多疑问。

  王建安介绍说,《办法》对这一块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转入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陈思存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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