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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跌入水沟溺亡父母索赔 法院判三方分别担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6日16:37
  8岁男孩放学后水沟边玩耍,不慎滑落溺死。事发水沟距学校仅四五百米,并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水沟所在地村委会和水沟挖掘人各承担35%责任,分别赔偿男孩父母76400元。

  学童玩耍溺亡水沟

  2008年11月7日晚17时许,家住本市东丽区军粮城的8岁男孩明明和同学放学后,在离学校四五百米的果园玩耍。果园里有一条大沟,明明一脚踩在沟边,土塌了就掉进沟里,同学连忙喊救命。村民赶到捞起明明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明明的父母由此上诉至法院,要求水沟的挖掘方给付其子死亡赔偿金175040元,丧葬费13350元,2原告因精神受到刺激不能参加劳动的损失112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庭上,明明父母称,事发地水沟是村委会和习某挖掘形成,沟深3米,长120米,宽10米。在深沟形成后,挖掘方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以至于造成2人之子溺水死亡的事实。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排水沟并不是其挖掘,该工程是按上级单位图纸施工,竣工后,其无义务对工程进行管理。原告之子属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负有一定责任。并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2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习某称,2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排水沟是自己挖掘,这是为了履行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村南绿化带《填土工程协议书》。2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应有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原被告三方都担责

  经查明,明明溺水的水沟所在地为被告村委会果园。2007年11月1日,被告村委会与被告习某签订一份村南绿化带填土工程协议书:被告习某为村南绿化带填土44188立方米,每立方米6.5元,被告村委会为其提供土源(在事发地取土)。协议签订后,被告习某按约定在事发地取土挖掘此沟,此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明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溺水的水沟是被告习某所挖,该水沟所在地块由被告村委会提供给习某作为土源。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取土的单位或个人应该领取《取土许可证》,被告习某挖沟取土并没有相关手续,其作为施工人对于所挖掘的水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安全隐患,对明明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该地块的管理权人,允许被告习某在该地块取土挖沟,对该地块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未采取防范措施,亦未尽到管理职责,其行为构成对2原告之子生命权的侵犯,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明明之死应负相应责任。综上,被告习某对明明之死承担35%的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35%的责任,2原告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习某赔偿2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61264元等共计76400元,被告村委会赔偿2原告之子死亡赔偿金61264元等共计76400元,2被告互承连带赔偿责任。(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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