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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拆迁”,回归“征用”和“买卖”

2009年12月17日02:24

  来源:青年时报

  告别“拆迁”,回归“征用”和“买卖”

  □童大焕

  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并撤销或修改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12月1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悉,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新拆迁制度形成草案文件。

  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在自家屋顶上自焚身亡事件,促使北大五位法学专家联名提出审查《拆迁条例》的建议案。《人民日报》曾发表“人民时评”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如今,国务院主动把反对意见者迎进门来,这是一种积极的回应,值得期待。

  我们期待的不仅仅是需要这么一种姿态,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是听得进反对意见,我们更需要一种实质性的制度进步,推动公民的权利改善和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的伟大梦想。

  有人说,“拆迁”二字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个非法律名词,除了拆迁条例本身,遍寻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找不到“拆迁”二字。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只有国家征用和民间自由交易可以适用。那么,国家征用必须适用征用条款,而且必须严格限制征用范围。而民间自由交易,不论是个体间的自由买卖,还是一盘散沙的个人面对有组织的开发商,都只有自由平等协商为惟一途径。

  这几天,网络和媒体热传了一个美国老太钉子户的故事。读完让人唏嘘感叹,同样是人,同样是人间,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八旬老太固守自己小屋,无论开发商出多少钱也不搬。开发商出价出到市价的三倍,老太说,我不想搬,这是我的家,钱对我没什么意义,我就是想自己待着,直到安静地在自己的小屋里辞世。开发商没有办法,只好修改建筑设计,给老太太的小屋留下了一片没有遮挡的空间。而且,建筑总监后来还和老太成了忘年交,一直照顾她。老太去年在小屋离世,并把小屋送给了建筑总监。目前,小屋已经被建筑总监出售,将被新的买主整体升高,并且命名为“信念广场”。

  是的,我们也应该有一场新的信念启蒙了!这应该是关于人、关于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信念启蒙。否则,离开了这一点,离开了人本身,一切的增长和财富都将归于虚妄。

  我不要钱,只是不想走,我只想在自己的房屋里安生乃至终老。我们中国人,有这个权利吗?每个人都应该有这个权利。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为了严格界定的公共利益之需。

  你要去捣人家的巢,连“雀儿也要叫几声”,何况人乎?从哪里重构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妨就从告别主人失去主动权的“拆迁”二字开始,回到土地和房屋被“征用”或自由“买卖”开始。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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