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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授上书修拆迁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邀研讨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7日09:02
  中广网 2009-12-17

  中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7分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有了新进展。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邀请这5位教授参加了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研讨会。参加研讨的王锡锌教授介绍,座谈会讨论到了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补偿标准等焦点问题。

  王锡锌:应该说研讨的气氛是非常热烈的,对一些重大的问题,比如城市房屋征收、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补偿的程序及标准认定等,都进行了非常坦诚的交流和争论。我觉得这个研讨是非常成功的。这些意见供起草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的过程中能够有一个参考作用。

  拆迁确实是让各方都比较头疼的问题,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特别是在强行拆迁中引发的一些争议和矛盾就更为大家所关注。王锡锌教授认为,我国房屋拆迁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力量在拆迁中的压倒性的优势。

  王锡锌说,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过分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还有在拆迁过程中的一种压倒性的优势。

  这种结构很不利于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因为在整个的拆迁过程中,所有的主导权是由地方政府、拆迁部门来掌握的。所以房屋的主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想要充分地保障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就处于弱势,最后可能只能在房屋拆迁阶段,形成一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紧张关系。所以必须要对这样的一个做法进行修改和调整,来缓解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是在现行《拆迁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理上说,如果有抵触,作为下位法的《拆迁条例》应该服从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下位法的《拆迁条例》占上风。

  对此王锡锌教授认为,拆迁条例本来要服从物权法,但是在实际中会出现大法打不过小法的情形。第一个原因就是,对于地方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存在一种选择性的适用;另一个原因是拆迁条例的规定比较具体、便于操作;第三个原因是,关于法律打架的情形如何来解决,在制度上还缺乏一种程序和机制。

  王锡锌教授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就拆迁条例的修改做了很多工作,修改的方向更符合《宪法》和《物权法》所规定的精神,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都有所体现。他表示不久的将来新的《拆迁条例》也许就会与大家见面,征求大家的意见。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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