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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认定治疗过错 北京一医院判赔33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1日15:10
  因为一次治疗期间医院犯下的4个过错,患者谭江最终在医院内死亡。谭江的爱人龚希珍和他的子女将宣武医院告上了法庭,上周五(18日),在宣武医院缺席的情况下,平谷法院一审宣判,由宣武医院赔偿原告30余万元。

  2008年6月10日,59岁的谭江因为感觉胸闷到宣武医院就诊,当年6月19日,宣武医院为他进行了心脏换瓣手术,当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谭江在宣武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江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认为宣武医院在手术和治疗中存在过失,将宣武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74万余元。

  由于尸体已经火化,原告提请了法医做司法鉴定。根据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宣武医院在对谭江的治疗过程中存在4点过错,该过错与谭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平谷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司法鉴定。法院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医院对其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理当赔偿。谭江因病在宣武医院治疗过程中,宣武医院对谭江术前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术中可能存在粗暴操作,术后缺乏相应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及术后治疗措施不当,导致谭江最终死亡。虽然谭江本身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其中原因之一,但宣武医院对谭江治疗期间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谭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此,宣武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谭江的死亡,确实给其爱人龚希珍以及其子女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宣武医院赔偿龚希珍及其子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4901.7元。

  今天上午,原告龚希珍的代理律师薛常青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准备上诉。“我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们不仅在手术中出现了4点过错,而且谭江死亡当天,值班医生的签名很可能是别人代签的,在出现医生脱岗的情况下,医院的过错就更大了。我们会在上诉时提请笔记鉴定,希望能最终给谭江的家人一个更加公正的结果。”(周明杰)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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