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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 开发商拖延两年多不交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1日17:23
  答复:若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追究开发商责任

  讲述人:黄女士

  2005年5月,我和其他5名购房者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某机关住宅小区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该小区的五套商品房,并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分期向开发商支付了30%的购房款。

  2006年3月前后,我们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均按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付清了购房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在2007年2月,可是直到2007年8月,开发商在违约且延期了近半年才向我们发出《入伙通知》。待我们前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却以该小区房屋是该机关单位的“福利房”,认购者须是该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子女,而我们五人不是该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子女为由拒绝交房,还以我们隐瞒身份与其签订认购书和合同书构成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我想问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交完了房款,开发商却以上述理由拒绝交房,还说我们欺诈,而其实开发商早已经知道我们的真实身份。在我们交完房款,履行完合同约定后才提出这样的理由来申请撤销合同,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记者连线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如果真实情况如黄女士所陈述,那么首先,黄女士等人应该先弄清楚该机关住宅小区是否真正是属于单位职工集资房,如果是单位集资房,确实存在认购者须是该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子女的情况。但是,即使是这样,开发商在明知这个小区是集资房的情况下,还与黄女士等人签订《某机关住宅小区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黄女士等人已经交清房款,开发商这种做法可能涉嫌欺诈,黄女士等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担负责任和赔偿损失。另外,如果该小区是属于面向市场的商品房,那黄女士等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要求其对违约进行赔偿。

  (记者郑文强 实习生曾佳佳) (来源:海口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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