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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政府成拆迁主体须强化权力制约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09:06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中新网)

  按照旧拆迁条例规定,具体的拆迁主体实际上是拆迁人即开发商,而开发商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往往降低拆迁补偿标准,并在协议不能达成的情形下实行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有利于减少部分开发商压低补偿标准并在未达成协议情形下出现强制拆迁现象。但是又需看到的是,政府拆迁同样涉及其自身利益,政府建设成本同样与拆迁补偿标准成正比关系,而且政府同样可能出于自身需要而实施不合理的强制拆迁行为。

  必须看到,明确政府为征收与拆迁主体,政府实际上既充当了“运动员”又担任了“裁判员”角色,而这往往难有公正可言。与此同时,政府权力又是一种比开发商力量更为巨大的力量,如果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同样可能出现强拆现象并因此而引发极端事件。

  正因为如此,在明确政府为征收与拆迁主体情形下,需要同时辅以对政府权力有效外部制约的规定,比如,当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对相关项目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在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尚处审理阶段时,政府不能实施强制拆迁。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必须先经法院审查,并最终认定强制拆迁合法、准许实施情形下,政府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权力不受制约难免会被滥用,所以通过人民法院对政府实施拆迁行为进行制约,是有效防范权力滥用损害公民权益之所必需。当然,建立健全法院对于政府拆迁行为的制约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独立性,法院没有独立性,其监督职能就没法得到有效发挥。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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