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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提问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10:48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常红张海燕高星)十一届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此外,草案还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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