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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存在问题需引起重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3日06:35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毛磊、秦佩华)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界重视。

  ——部分乡村组织还不能主动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目前有少数基层干部观念陈旧,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工作中或多或少有一些抵触情绪。有的乡村组织习惯于行政命令和发号施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长期拖延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有的乡村组织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不培训、不帮助,而一旦他们工作出现失误,或完成得不好,就横加指责,对村委会干部随意撤换、停职或诫勉。

  ——村民群众的民主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村民群众既不清楚自己有些什么民主权利,更不清楚如何正确行使好这些民主权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权利,而不想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拒不执行。有的村民甚至在村民选举中违背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砸毁票箱等手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有的村民不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抱着事不关己、敷衍了事的态度,甚至放弃原则,给贿选者以可乘之机。这些观念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实践的质量。

  ——个别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有的村党组织成员把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组织甚至是党组织书记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有的村党组织支持落选的村干部拒不移交公章、财务账目等,使新当选的村委会班子无法履行职责。有的村委会干部错误地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村党组织的意见,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有的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不了解民主决策的程序和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把村党组织抛在一边。有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干部不是想方设法为老百姓谋福利,而是争权夺利,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忘记了为群众服务的职责,村民对他们都不满意。

  ——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另一方面是在一个地区内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也不平衡。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受到普遍重视,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则比较薄弱。有的地方民主决策不规范,存在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有的地方光满足于建立公开栏,忽视了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忽视了群众的满意度。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比较严重。

  ——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规范。随着农村户籍制度正在进行的变革,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在一些地方已被取消,目前村委会选举中界定选民资格的依然是户口,致使一些人无法正常地行使民主权利。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被取消,原来村干部的报酬以及维持村级组织运转的费用已不能再继续由两税附加来解决,迫切需要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作出规定。

  ——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充分。如村民自治体制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但如何指导尚待从法律上和政策上予以明确;选举经费和村干部培训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无着落,也影响了职能部门指导工作的力度和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刚性措施,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难以查处,损害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法院难以受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制约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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