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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恶性杀人案中的社会伤痛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3日08:41
  接连发生的恶性杀人案件,让人们心有余悸。湖南安化的致13人死亡的持枪袭人纵火烧屋案,是最新发生的。就在前些天,福建一男子疯狂行凶,30分钟之内跨越11公里,杀了自己的二舅以及两名分别是4岁和2岁的小女孩,一个两刀、一个四刀,两名小女孩甚至来不及哭一声就死了。罪犯称,内心烦躁想杀更多。11月2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清水河县发生“11·26”凶杀案,一男子连杀6人后在山洞中畏罪自杀。11月2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一男子当街砍伤11人、砍死1人,被警方击毙。7月10日,合肥一男子入室连杀4人,被当场抓获。还有那上个月更令人发指的北京大兴灭门惨案,数条生命瞬间丧于亲人的刀下。

  这样的“群死群伤”恶性案件,不是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而是发生于社会治安领域。从公众心理角度讲,虽然死伤人数远没有煤矿事故多,但其社会危害性却要更大。

  当然这类恶性案件毕竟还是极少数,但因为它们的“超恶性”,所以每一起案件都极其强烈地震撼了社会。它们的连续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中心理失衡现状的严酷。

  当每一起案件都造成巨大的悲剧时,尤其是当接连发生的惨案都在震惊着我们时,其对于社会的巨大伤害,已经不是简单的“死伤总和”的概念。新华社在报道湖南安化的持枪袭人纵火烧屋案中指出,“社会上屡屡发生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案,说明这已经成为重大的治安隐患。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潜在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反而需要带病艰难谋生,或者在各种社会矛盾中与正常人打交道。这不仅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无辜。解决这一难题,是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这是对的。然而却不止于此。我们更应该探讨,他们是在怎样的社会压力下变成精神病患者的,以及有些凶犯并非精神病患者,又是什么使他们的人格突变到如此仇恨社会、甚至仇恨人类?

  一些案件的凶手,其杀人手段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谋杀,而是几乎见人就杀,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犯罪的意义,而是畸变成为嗜血的凶魔。活生生的人在他们眼里,并不是具有生命的人类,而是他们要发泄、要报复、要展示疯狂的工具。这些凶手们或自杀、或被击毙、或将接受法律的严厉审判。然而这毕竟是事后的惩罚,或者可以说,对无辜死伤者来说,是迟到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如何消除他们对于社会的仇恨和疯狂,对法律而言,相当程度上恐怕正是它的“短板”。仇恨和疯狂,都是在社会运行中慢慢积累而成。当社会运行在一些方面不那么顺畅时,所积攒的矛盾,很可能会转化为种种仇恨,进而便表现为对社会的疯狂报复。

  每个凶案都有凶手,每个凶案也都是孤立的。但每个凶手却不是孤立的,他们都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我们并不是同情凶手,但我们必须得深入剖析“社会背景”。因为这些惨剧毕竟真实地在我们社会中发生,使得我们每一个人,使得整个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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