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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二审审判长王静宏: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3日09:26
  去年12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在电视画面上偶然看到了成都东三环蓝谷地附近发生一起四死一伤的惨烈车祸,肇事者叫孙伟铭。8个月之后,王静宏意外地成为“掌握”这个肇事者生与死的关键之人。“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静宏敲响法槌,也让争论了几个月的孙伟铭案尘埃落定。从死刑到无期,孙伟铭案在2009年四川法治进程上留下了沉重的一笔!正如审判长王静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公众关注孙伟铭生死命运的同时,更多的是在思考汽车激增的现代社会,法律对于醉酒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如何制裁以保护公众安全?

  向王静宏鞠躬孙伟铭“第一次睡踏实”

  二审宣判之后,王静宏因工作需要在看守所见到孙伟铭,孙伟铭回监舍之前,分别向王静宏和书记员鞠了一躬。王静宏问:“昨天晚上睡着了吗?”孙伟铭答:“两个多月了,第一次睡踏实!”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孙伟铭案作出死刑判决,孙伟铭一夜之间“火”遍全国,占据了网络、电视、报纸的重要版面。“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驾车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很少见。”孙伟铭案就这样进入了王静宏的视野。

  从8月初省高院正式受理孙伟铭上诉开始,王静宏与刑四庭另两名资深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尽管卷宗材料不多,但合议庭成员要交叉阅卷、还要安排检察院、律师阅卷、主持证据交换,工作紧张有序。过失、故意成为焦点。无证、醉酒、高速行驶,孙伟铭将一个驾驶员不应该犯的所有错误全犯了,他本已很差的驾驶技能因醉酒更加削弱。如果说孙伟铭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他的自信有什么基础?没有丰富的驾车经验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一个没有驾照、开车仅仅半年的人来说,他的自信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一个从外地到成都来打工的年轻人,能够在人才济济的城市买房买车,这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作为驾驶员,他不希望、不积极追求发生事故,但孙伟铭为了虚荣,放任了醉酒驾车行为,并在肇事后超速逃逸,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应该认定为孙的行为属间接故意。

  从二审开庭到宣判总共只有4天,其中还有两天是周末。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制作判决书,“那4天太忙了,就像陀螺一样转。”当王静宏宣布:“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时,这起沸腾了9个月的案子逐渐平静了下来。

  审判不能忽视民意但是不能随波逐流

  “外界一直认为我应该很有压力,但说实话,最开始真没压力,毕竟这只是我19年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件普通案件。”据王静宏介绍,由于省高院刑四庭分管了成都等片区的二审死刑上诉案件,孙伟铭案二审必然会由刑四庭承办。8月初,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通知王静宏主审孙伟铭案二审并担任审判长。

  把孙伟铭案定为迄今为止四川省高院审理最受媒体关注的一起案件毫不夸张。自8月中旬开始,四川省高院在网站上公布了孙伟铭案二审合议庭组成名单,王静宏便成了媒体追逐的对象。每天找到省高院宣教处要求采访他的记者络绎不绝,但王静宏始终“不显山不露水”。9月4日二审开庭当天早上,王静宏直接从法官通道走进审判庭,法院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事后告诉他,法院大门口人山人海,普通市民和媒体记者几乎切断了半条街。

  王静宏“隐藏”的那段时间,社会公众对孙伟铭命运的关注程度也达到了高潮。“我不接受采访,是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允许在案件终结前对媒体发表意见,但我会了解民意。”从孙伟铭一审宣判后,王静宏养成了每天回家就浏览网页的习惯,看看网友们说什么,关心什么。

  王静宏说:“我想从争论中发现公众关心的真正内涵,因为孙案已不是简单的个案,表明公众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深恶痛绝,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审判不能忽视民意,但不能随波逐流。”

  判决书上网当天点击率就超过百次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当天,判决书被上载到省高院网站上,当天点击率就达上百次。之前质疑“花钱买命”和“定罪不准确”的声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孙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而逐渐消失。

  王静宏说,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判决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王静宏告诉记者,之前他对民意的研究,给他如何写判决书提供了思路,比如公众关于“生与死”、“此罪与彼罪”的争论恰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法庭审理中检、辩双方激烈交锋、论辩的矛盾所在,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因此,判决书需要花大量笔墨分析论证“过失和故意”,让公众了解法院裁判的依据,以理服人。这也是一次普法过程。

  我国应该增设“危险驾驶罪”

  “我国应该增设危险驾驶罪。”王静宏用这话结束了采访。他说,汽车文明远远落后于汽车发展的速度,相应的管理法规远远跟不上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立法者应对落后的汽车文化与汽车管理法规进行重新审视。在汽车文明发达国家,醉酒、吸毒后驾车可能被定罪。有些国家甚至以“二级谋杀”追究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当无证、醉酒、超速且肇事后疯狂逃逸造成重大伤亡等情节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时,他在主观上只能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公众之所以对孙伟铭案的性质产生争议,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用证据证明外,法律上界限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随着汽车时代的飞速发展,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吸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为犯罪,既保证司法的统一,又维护公众交通安全。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寰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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