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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年起不满5年二手房转让将差额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3日13:40
  提要: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浪地产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

  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浪地产第一时间联系二手房中介机构链家地产和美联物业,解读营业税细则。

  链接地产副总经理林倩表示,从宏观面上来说,政府对二手房政策还是比较保守,不希望二手房交易出现大幅度的下降,因此选在了差额征收,而不是此前猜测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征收细则出台,购房者的心理终于石头落地。此前中央出台政策明确营业税优惠截止,12月中旬二手房成交量达14647套,比11月同期上涨21.5%。

  林倩认为,由于12月初中央已经明确营业税优惠截止,因此此次细则出台并不会对下旬二手房交易量造成暴涨情况。林倩表示,由于此前没有明确是在1月1号开始征收,有一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购房者认为会在2月或者3月开始实施,这一部分购房者会最终放弃在1月1日前购房,造成下旬交易量反而会相比上旬和中旬有所下降。

  美联物业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认为5年内营业税已经确定按照差额收取对市场的影响将非常有限,明年一季度不会出现原来预计的大跌现象,恐慌性需求在1季度依然会支撑每月交易突破2万套,而价格预计也不会出现明显的下滑。(滕敏)

  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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