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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用地上万公顷闲置 国土资源部出台三措施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3日15:27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刘军)国土资源部23日举行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对全国9省(区、市)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挂牌督办。

  全国闲置房地产用地上万公顷

  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闲置土地中因规划调整为主的政府部门原因和司法查封的约占55%。国土资源部此次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分布在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湖南、广西、吉林、宁夏9省(区、市)。其中,按闲置时间分,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有11宗,闲置满两年的有7宗;按闲置原因分,企业自身原因的有5宗,政府拆迁未及时交地原因的有5宗,城市规划调整原因的有5宗,其他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有3宗。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了规定动工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构成了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无偿收回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必须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监管,提高已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防止形成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分类处置此次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促其及时开发利用。

  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确因规划调整的,可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途径及时处置。

  三大措施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要构建有效的闲置土地发现和处置机制,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促进已供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为此,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对宗地规模、出让金缴纳、受让人条件、开竣工申报、违约责任等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各地必须将各类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已供土地的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成交时间、成交价格、出让金缴纳情况、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宗地信息上传,通过国土资源部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

  二是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另一方面,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监管责任,实时掌握已供土地特别是房地产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传国土资源部。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及时处置闲置土地。对此次挂牌督办的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将密切跟踪各地处置政策的落实情况。

  同时,国图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底前,将18宗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于2010年2月底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将各省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报部,对其中的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置,促进利用。还要求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督促各地及时上传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信息。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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