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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张明宝行为不同于恶意驾车撞人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2月24日04:15

  权威学者法理剖析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

  这个判决合乎法理和情理

  张明宝判无期,轻还是重?

  网友的观点很鲜明,法律界、交通界相关专业人士的看法则很“纠结”。

  “死缓”,或许是最多人预测的结果。昨天江苏城市频道在报道张明宝案判决结果时有一个小小的花絮,是这种情绪的最好注解:《绝对现场》的知名主持人亚冰在报道这条新闻时,几乎是下意识地脱口而出:“张明宝一审被判死缓”。然后在庭审画面播出结束后,亚冰作了重要更正,承认了自己的口误——亚冰或许没有“错”,他只是无意中透露了自己内心中对判决的一种期望,而这种期望,代表的是一种普遍观点。

  我们不想也不会去影响法律判决的结果,只是这个案子内涵实在太深,关于判决的争论,也一定会持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为您约请几位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听听他们的意见,对比一下自己的判断,能为自己的情绪找一个合适的缓冲出口吧。

  醉驾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刑法学新课题

  在案件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陈兴良教授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他表示一直在关注南京张明宝案:“随着汽车社会的到来,我国交通肇事案件急剧上升,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屡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从法律的观点看,我认为南京中院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一个合乎法理的判决。”

  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宝系醉酒驾车,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在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态度的情况下,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张明宝案不同于普通的醉酒驾车肇事案。首先,他是醉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在相当多国家被视为犯罪,我国刑法并未如此规定,但不可否认醉酒驾车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性。我国刑法也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他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5死4伤。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酒驾车肇事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如果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200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作为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客观条件;第三,张明宝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这就使犯罪从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完全正确的。

  张明宝的行为不同于恶意驾车撞人

  为何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陈兴良教授认为:“给张明宝的定罪一般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但无期徒刑的判决就有相当一部分公众不能理解和接受。我认为,这还是因为只是看到了张宝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没有把本案的主客观情节和案件发生以后的认罪态度等加以综合考虑。”司法机关考虑到张明宝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而且其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宝明主观上具有的是间接故意,因此主观恶意较小。直接故意是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两者在性质上是具有重大差别的。例如南京不久前宣判的“公交司机王建强案”,王建强也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他是恶意驾车撞人,主观上追求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尽管只是撞死了1个人,但还是依法被判处死刑。由此,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陈兴良教授强调指出,我国刑法在量刑的时候不是仅考虑客观上的后果大小,还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轻重。在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人数可能数十人,甚至更多,但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因此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张宝明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使5人死亡、4人重伤,由于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所以判处无期徒刑,是具有法律根据的。

  最高院在前述《意见》中强调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的同时,也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有所减弱,这也是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的。

  类似醉驾案也都判了无期徒刑

  陈兴良教授指出,张明宝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尤其是对死者亲属带来的精神创伤是难以弥补的,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要求严惩,这种要求本身也是正当的。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秉持司法理性,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吸纳民意。

  陈兴良教授谈到此处时,提及此前宣判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广东佛山黎景全醉驾案”,这两起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对被告人都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两起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陈教授说,虽然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应当考虑到先前判例。而且,上述两个案例是最高院正式公布的,其本身就具有对此后发生的类似案件的指导意义。就张明宝案而言,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与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具有相似之处,从统一法律适用的立场出发,对张明宝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

  本报记者 陈迪晨 陈珊珊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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