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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新规: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4日09:07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

  《若干规定》共分十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干规定》指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若干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若干规定》同时提出:如果出现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记者 袁祥、王逸吟)

  更多传媒信息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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