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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应当修改2001年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7日04:19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针对近来广受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问题,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进行了正面回应。他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现在社会上很关注。我的看法,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修改。”

  据王胜明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于2001年,在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对于该条例与《物权法》的关系,王胜明说:“《物权法》是2007年通过的,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作出的,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他举例说,《物权法》中的土地征收,包括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的时候到不了位,《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这些规定,我在这里可以跟你们实实在在地说,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些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王胜明说,“我的看法,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与此同时,王胜明还透露,在北大的五位教授提出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就积极推动该条例的修改;北大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又加紧了这方面工作。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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