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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蒋介石十年之久的“中德潜艇官司”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8日11:23
  潜艇成为海军的主力兵种,迄今已有一百余年历史,它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表现卓越,就科技而言,潜艇在海战中的存活率和战斗力是最高的。国民政府也曾计划购买潜艇。

  1928年,蒋介石实现形式上的“国家统一”,任命陈绍宽为海军部长。陈绍宽提出将海军舰艇吨位提高到60万吨,并装备航空母舰、巡洋舰等大型主力舰的口号,但国民政府以不符合省钱、省事、省时的“三省”原则而予以否决。1932年“一二八”抗战期间,民国海军坐视保卫上海的第19路军不救,反而与日寇搞联欢,引起国内舆论大哗,国民政府监察委员高友唐提出解散海军的动议,要求将海军现有舰艇卖给商家作商船,将卖舰的钱拿来买200艘小艇守海口。

  这一耻辱令陈绍宽终生难忘。为了让弱小的海军在短时间内能够具备与敌周旋的一定实力,他将希望投向了潜艇。

  1937年5月,国民政府派陈绍宽等10多名海军官员前往德国,谈判从德国订造潜艇的事宜。6月9日,陈绍宽一行秘密抵达德国首都柏林,与德国工业品贸易公司(Hapro,中国习惯称“合步楼公司”)达成协议。根据原计划,中国经合步楼公司向德国吕贝克的弗兰德-沃尔夫造船厂订造排水量500吨级的远洋潜艇1艘、250吨级的近海潜艇4艘,以及潜艇母舰1艘。但由于最后到账的款项不足,真正开工的仅有2艘250吨级的近海潜艇,计划于1940年4月及5月完工。

  这两艘中国订造的潜艇在德国的编号为U120和U121,属于IIB型,IIB型潜艇的适航性和机动性都不错,属于当时较为出色的设计,德国海军自行装备的一艘IIB型潜艇曾在二战中击毁多达20余艘的盟军舰船,战力足见一斑。这两艘潜艇对于当时的中国海军而言,可谓杀手锏,如果能够秘密运抵中国投入战斗,其战果很让人期待。

  不料风云突变,1937年7月7日,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本早与德国形成战略同盟,尚未交货的中国潜艇已无回国参战可能。1937年8月21日,中国与苏联签定《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后,让德国政府大为震惊。接下来,亲日的里宾特洛甫出任纳粹外交部长,1938年5月,德国宣布中止一切战争物资输往中国,包括先前中国向德国订购的潜艇与鱼雷艇等多项海军装备。1939年9月,德国正式照会中国,2艘为中国建造的潜艇将由德国海军接收,中国已付款项经由南斯拉夫王国银行退回,但由于1940年6月德国入侵南斯拉夫,国民政府并未收到这笔退款,这笔钱便成了一桩悬案。

  3000万马克之谜

  1949年,国民党当局败逃到台湾,由于官僚机构臃肿庞大,严重缺乏办事经费。

  1953年,台湾“国防部”第二厅厅长赖名汤奉派到欧洲视察驻外人员业务,派驻西德的通信员严敦炯向赖名汤报告,国民政府在抗战前曾与合步楼公司订有购买包括潜艇在内的军火商约,“该商约系由德国克兰先生(Klein)经手办理,现尚有余款3000万马克,约合700-800万美元,仍存于德国银行内,"我政府"似可收回此款。”赖名汤如获至宝,在11月9日上呈“总统府”的一份公文中说明此事,蒋介石在听取“总统府参军长”、德国问题专家桂永清的建议后,让时任台湾美援运用委员会副主任的俞大维具体查办,整个调查过程要严格保密。

  经过俞大维多方探察,确认克兰是前合步楼公司的重要关系人。20世纪30年代,合步楼公司作为德国政府在华的业务代表,主持了多项德中军事和经济合作项目,其中包括中国以战略矿产交换德国工业品的易货案,克兰是主要的经办人。而当年曾与克兰打过交道的国民政府经济部官员名叫齐焌,他在1949年后跑到瑞士,与台湾方面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蒋介石遂要求“经济部”、“财政部”、“国防部”与“外交部”多管齐下,访寻当年旧人,以确定这笔款项的来龙去脉。

  1953年正好是国民党败退到台湾的第4年,台湾当局因朝鲜战争稳住了阵脚。蒋介石不甘心困守孤岛,一意加强军事建设,图谋反攻大陆,但因台湾百废待举,财政残破,1953年,当局总岁入只有23.33亿元(旧台币),而当年军事支出就达到14.08亿元。因此,在德国这笔约800万美元的款项对台湾而言无异于久旱甘霖。

  混乱的信息

  从台湾“国史馆”现有解密的档案来看,台湾各部门各自搜集的消息不仅有出入,而且信息也不乐观。1954年1月30日,“行政院长”陈诚向蒋介石呈报的公文中,提到“外交部”查遍所有从大陆带来的档案,没有见到任何档案记载抗战前国府向德国银行存入3000万马克,在合步楼公司的易货档案中反倒记载,中国还积欠德国3100万马克。

  无独有偶,台湾“经济部”的调查结果也是国民党政府拖欠德国款项。情况是这样的,时任台湾“经济部长”的张兹闿写信给齐焌,希望通过他掌握的西德人脉了解情况。齐焌二次回函给张兹闿,称1937年抗战爆发后确有多项中德贸易计划遭到撤消或缓办,余款数目巨大。据齐焌从西德经济部官员处获悉,西德方面在对1941年12月9日前的中德国家贸易进行结算后发现,中国在德国确实有3000万马克余款,但是德国对中国的账目金额为3600万马克,对账后,中国还是倒欠德国。

  齐焌在回函中也提到为什么会有3000万马克余款。他指出,1934年8月23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与合步楼公司代表克兰签订《中国农矿产原与德国工业品互换实施合同》,也就是“以货易货”(通称易货案)。中国提供钨、铁砂等战略物资给德国,德国则是对华输出等值的军火和工业品。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中德政府又在1936年4月8日签定《德华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第7条规定,中国政府财政部及中央信托局在德国国家汇兑银行存入1亿马克,作为双方易货贸易的保证金和差额填补金。齐焌强调,1936年以后,中德政府交易开始频繁,但“抗战爆发后,中国订购之军火以及炼钢厂一部分机件均须缓办或撤回,故中国在易货案内确有余款在3000万马克左右”。

  虽然台湾当局想把这笔款项索回,直到1954年初为止,台湾当局连到底有多少钱存在德国都莫衷一是。“国防部”、“外交部”与“经济部”各有一套说词,当时的“行政院长”俞鸿钧在1954年6月5日呈文给蒋介石,承认各方说法不一,只好要求“国防部”第二厅的赖名汤转饬驻西德通信员严敦炯,就近详查正确数字与内情。

  案情出现重大转折

  1954年6月后,这件德国马克案便没有具体进展,直到1963年12月14日,台湾“海军总司令”黎玉玺在上呈“参谋总长”彭孟缉并转呈蒋介石的公文中,突然曝出该案的重大转折。黎玉玺声称台湾海军在欧洲的代表找到一个抗战前国民政府设立的特别账户,里面的金额为1000万马克,而且与先前各部门所说的“中德易货案”毫无瓜葛,而是海军当年直接通过合步楼公司对德采购潜艇的经费,二战欧洲战场形成后,订造的潜艇全被德国征收了。

  原来,1963年,黎玉玺听说西德沃尔夫公司驻台商业顾问吕渭祥将回波恩述职,于是他在10月14日写信给吕渭祥,希望他借此机会协助探查国民党海军在抗战前存入德国银行的资金下落。吕渭祥所服务的沃尔夫公司是由西德政府对东方国家经济政策顾问奥托沃尔夫(OttoWolff)创办,他与西德总理阿登纳有莫逆之交。黎玉玺在信中明确提到,“本军在抗战前经常与德国有物资器材的订购关系,并曾订购两批舰艇,包括鱼雷艇、布雷舰与潜艇等,其中仅3艘鱼雷艇移交中国,故应有马克存德国银行备用。迄至大陆山河变色,该款仍未解决,现此笔款项尚存西德银行……”吕渭祥到西德后,找到当年合步楼公司驻华最后一任代表魏诺尔,并通过其在西德政坛的关系,才获得第一手资料,使全案细节豁然开朗。

  原来1000万马克是抗战前由国民党海军将领陈绍宽与合步楼公司代表魏诺尔签约采购德国潜艇的费用,当时以美元折合当年汇率转成马克存入德国银行特别账户,属于专款,不得移作他用。当时,双方往来的银行名为“德国国家汇兑银行”(DeutscheGolddiskontBank),二战后更名为“西德联邦中央银行”(BankDeutscherLander),1957年又改名为“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BundesBank)。这笔款项存入时,德国国家汇兑银行经理是窦韦尔(Dauer)。

  这1000万马克的价值在二战前后的计算大为不同。根据台湾海军总部的计算,二战前德国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2.5:1,因此这笔款项等于400万美元,1941-1963年虽有22年,年利率为5%,累计计算20年,若以战前汇率计算,该笔款项到1963年连本带利应有800万美元,约合3.2亿元台币。问题是以战后西德马克与美元的兑换汇率计算,这个数字就完全不一样,战前纳粹德国马克与战后西德马克的兑换比为10:1,也就是说,1000万战前马克相当于100万战后西德马克,加以1963年的西德马克与美元汇率为4:1,100万西德马克等于25万美元,同样以年利5%计算20年,连本带利共为50万美元,约合2000万新台币。

  黎玉玺在呈报给蒋介石的报告里,没有说明用何种方式计算币值,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便无法索回利息,魏诺尔承诺愿意出面证明并协助台湾当局索回本金。为了加深蒋介石的紧迫感,黎玉玺特意在报告中加了一句,“据悉共匪(大陆)亦曾派人向西德探查此事,惟未有结果,如我决定追查,似需从速,以免另生枝节。”

  最终的结论与建议

  针对黎玉玺的报告,1963年12月24日,蒋介石令“行政院”研究是否有可能索回。“行政院长”严家淦与“财政部长”陈庆瑜、“中央银行”总裁徐柏园会商半天,得出了四条疑议,认为只有解决这四条,才有可能讨论到台湾索回款项的问题。

  (一)德国统一尚未实现,西德政府对战前存款是否一律负责清偿?

  (二)原存款签署人陈绍宽业已投共,原印鉴亦无底案,依西德法律究应如何申请?我海军总部申请是否适法?

  (三)如由国民政府进行申请,依西德法律有无借口相对申请,而予以拒绝的可能?

  (四)如进行申请,究应何人出面?

  严家淦建议蒋介石,以上四点可密令台湾当局驻西德台糖公司代表严敦炯(即前面最先爆料的通信员,这时他已脱离军界)与“新闻局”代表黄金鸿(后由新任台湾驻欧陆办事处主任关德懋接手)先行洽询,再研究处理。

  1964年5月18日,严家淦再次向蒋介石上呈“行政院”的最终结论。他认为,二战结束后,以美、英、法为首的布鲁塞尔条约签约国,曾与西德达成特殊协议,追偿战前德国所欠签约国的各项公私债务,而国民党仓皇逃台后从未直接或间接根据该协议追偿,况且该协议于1954年失效,旧德国银行也已在1955年宣告清理完毕。因此,台湾正面向德国提出追索要求或是委托第三方代为交涉的时效都已失去。另外,先前台湾“经济部”查出的积欠德国600万马克债务,也是政府不能尝试追索的原因。严家淦建议,为避免西德方面误会,台湾可依照黎玉玺先前的建议,委托吕渭祥借重其当地的关系网,侧面向西德政府交涉偿还,“成则亡羊补牢,经合理手续获致我海军需要之战略物资”,“不成,则吕君个人失算,无损国民政府威信”。

  1964年6月4日,“总统府秘书长”张群与“参军长”周至柔对此案作出最后结论,认为在诸多法律层面上,向西德追索1000万马克都有法律困难,即便魏诺尔愿意出面证明这笔钱属于国民政府,也不会有任何帮助。至于被黎玉玺委以重任的吕渭祥,最后结论怀疑吕渭祥本人“似不可靠”。综合这些理由,张群和周至柔向蒋介石建议“全案暂缓”,蒋介石也在1964年6月12日正式批示“如拟”。台湾对这桩马克案10余年来的追查就此告一段落。 (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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