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09)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9日11:28
  2009年即将过去,2010年的新年钟声即将敲响。29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发布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09),这是至今为止廉政周刊的第四份反腐倡廉年度报告。这一年和往年相比,反腐倡廉又有哪些新特点新成效呢?(作者: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王治国)

  2009年反腐倡廉阔步前行

  中央对反腐倡廉更加重视。在年初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从党性修养的高度,再次强调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并对反腐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中国成立60周年前夕,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了中央文件……这些都体现在“2009年十大廉政新闻”中。

  反腐办案力度明显加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将连续几年的“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提法,升级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这一年,王益、米凤君、陈绍基、王华元、朱志刚、许宗衡、郑少东、皮黔生、李堂堂、宋勇、黄瑶等省部级官员因严重违法违纪或被免职,或被“双开”,有的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陈同海、孙瑜、何洪达因职务犯罪被判刑。另外,“温和腐败”的赵仕永、“利令智昏”的徐国元、死不交代赃款下落的杨彦明、“卖官书记”周光全、带坏一窝兵的贪厅长张廷登、身陷利益漩涡的合肥7名评标专家、“躲猫猫”案中玩忽职守的民警等等,因其案件的典型性,都“有幸”成了“2009年反腐典型案件”的主角。

  反腐倡廉制度日趋完善。在“2009年倡廉法纪规范”中,我们收录了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三份重要党内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此外还有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一句话,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改革创新中越织越密,具体的制度越来越科学管用。

  廉政文化广受关注。中共反腐倡廉历程展实地网上同时举办、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在全国热播、海南向官员赠阅“囚徒感言”、甘肃白银廉政考试不及格不能提拔、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成立、中国控烟协会建议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国家预防腐败局征集局徽、亚太经合组织在北京举办会议研讨防止利益冲突、工程院增选院士坚持“品行端正”标准……这些“2009年廉政文化事件”,让您感受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魅力。

  2009年十大廉政新闻

  1、十七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强党建,防止利益冲突写进中央文件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定》首次提出“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决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

  2、位高权重者落马获刑频频,反腐办案力度持续加大

  2009年1月12日至14日,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会部署办案工作时,口径由连续几年的“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升级为“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2009年,反腐办案力度明显加大,多名高官“落马”: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广东省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天津市原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原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等因严重违法违纪或被免职,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有的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一些省部级贪官在2009年被判刑:7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因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亿余元,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11月24日,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3、重庆打黑掀起风暴,黑恶势力“保护伞”浮出水面

  2009年,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最引人瞩目。重庆不仅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更铲除了其背后的“保护伞”。

  截至11月15日,重庆市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2905人。其中,立案侦办涉黑团伙61个1231人、涉恶团伙211个1782人。

  截至10月底,重庆市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案件47件52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涉及政法干警29人,涉及税务、工商、交通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8人。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等一批官员“落马”。

  4、全国范围清理“小金库”,铲除腐败温床形成声势

  2009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指出,“小金库”的存在,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清除。

  2009年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强调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治理范围。8月,中央纪委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共发现“小金库”22884个,涉及金额101.58亿元;因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予以行政处罚270人、组织处理147人、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1人,有力地遏制了“小金库”盛行的势头。

  5、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反腐利剑指向重灾区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近年来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之一,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9年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透露,从7月正式开展以来,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4869个,立案3517件,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1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94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777人。

  6、政治局一天审议通过三新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法可依”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全文刊发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强调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问责的五种方式,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7、两大举报网站全新亮相,网络反腐进入官方反腐体制

  2009年10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网络曝光抽“天价烟”、戴“天价表”的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周久耕案成为网络反腐时代具有标本意义的一个案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正式更新网址为www.12309.gov.cn。截至2009年6月23日9时,“12309”举报网站已受理1545件举报线索。截至同日17时,“12309”举报电话接到的呼入电话为2518个。

  2009年10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该网站开通当日就收到3105件网络举报;到11月28日共收到网络举报13800件。

  2009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加重,利用影响力受贿写入法律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从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也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9、贪官自首立功从严认定,“两高”司法解释确定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00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9月1日起实施。所作的重要修改是,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9年12月18日,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在上海启动。从2010年1月1日起,普通公民或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在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跨省查询即时发生在该区域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人的“污点”记录。

  2009年反腐典型案件

  1、赵仕永案:“温和腐败”发人深省

  2009年6月29日,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仕永在任职期间,受贿索贿400多万元、贪污公款50多万元。

  赵仕永的敛财方式有五种:为人提供帮助受贿、利用县委书记的核心权力决策作用收钱、去企业调研捞钱、直接或间接地开口要钱、个人购物公家报销。赵仕永一直认为自己是在为麻栗坡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的钱,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常行为。直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他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赵仕永发明了两个词———“暴力腐败”和“温和腐败”。他认为,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他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他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赵仕永的“温和腐败”论,反映了时下腐败动机的复杂性,貌似搞笑,却值得深思。专家指出,“温和腐败”仍然是腐败。因为“温和腐败”本质上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只不过是形式“温和”。“温和腐败”相对于“暴力腐败”,只是形式和手段上的变化,是用表面上的为民办事来掩盖背后的为己牟利,权钱交易的实质没有改变。

  2、徐国元案:“草原巨贪”利令智昏

  2009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庭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李敏杰。她被法院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徐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敏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8.17万元,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1410.6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被媒体称为“草原巨贪”的徐国元,推崇“办事送钱、送钱办事”的潜规则,该办的事没钱他不办,该出面的事没钱他不去。他的自我评价是:“我不是一个昏官,也不是一个庸官,但却因为廉洁问题成了一个出了事的贪官。”然而,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对他的判决,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利令智昏必成贪。

  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迄今为止内蒙古自治区查办的职务最高、案值最大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

  3、孙瑜案:上升很快落马也快

  2009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南宁市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8万余元。

  有媒体称,从一名镇党委书记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孙瑜只用了7年便跨越了5个台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他任自治区副主席时,年仅41岁。而他也成为自1999年以来第4位被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高官。

  4、陈同海案:单笔受贿创造纪录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

  陈同海受贿时间跨度长达8年,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其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陈同海还创造了“每月交际一二百万元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元”的“名言”。

  陈同海的落马,再次暴露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的软肋,表明健全和完善国企高管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刻不容缓。

  5、杨彦明案:拒不交代难逃一死

  2009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贪污公款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2540万元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被执行死刑。

  杨彦明曾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杨彦明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万余元,并予以侵吞。2002年1月至4月,杨彦明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共计侵吞376万元。

  2000年8月至12月,杨彦明以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另租场地为由,将营业部的资金248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北京一商业用房,并出租给营业部使用。此后,杨彦明将营业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万元,以及再次从营业部转出的公款1300万元,共计2510万元归还给营业部。至此,杨彦明挪用公款2480万元。此外,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杨彦明多次指令他人为其从营业部控制的资金账户内提出公款共计60万元。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杨彦明死刑。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两次审理,虽然杨彦明一直拒不交代其贪污、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6、张廷登案:贪贿厅长带坏一窝

  2009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审理查明,张廷登在1993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广西田阳县县长、田阳县委书记、合浦县委书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9万元、美元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和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各一只。

  2007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在该区民政系统挖出以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为首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65件80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14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

  一个系统发生如此大范围、人数众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令人心痛。办案检察官认为,民政部门资金和权力集中,如果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缺乏制度的制约,极易滋生腐败。张廷登作为“一把手”带头腐败,整个系统发生大面积“塌方”也就不足为奇。

  7、周光全案:卖官书记震动巢湖

  2009年8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就该省巢湖市委原书记周光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周光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6月初,巢湖市6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此前的5月份,该市两名副市长和一名区委书记因“买官”被免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市先后有10多名处级干部因“买官”被免职。而这些“买官”事件皆与周光全有关。在周光全任职巢湖市委书记的57个月里,他80多次受贿达300余万元。36名行贿人中近20名是想让他提携的下属官员,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他来者不拒,有求必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8年,周光全在担任原巢湖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巢湖市委书记、安徽省委副秘书长、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36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美元8.61万元、购物卡(券)4.3万元及名贵手表、纪念币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周光全还有人民币240万余元、美元7万余元、港币9.9万余元、欧元4260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周光全腐败案再次为加强对地市“一把手”的监督敲响了警钟。

  8、“六连号”案:摇号舞弊渎职作祟

  2009年11月13日,在震惊全国的湖北省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六连号”造假案中,协助不法分子办理虚假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武汉市口区房管局房改科原干部张小波,被口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9年6月12日,武汉在公开抽签销售中心城区一处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电脑公开摇号竟摇出了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六连号”,受到市民和网民的广泛质疑。武汉市房管部门查实,这6名申购户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城区办理了虚假的资格证。武汉市有关部门根据这一线索,查明这是一起由社会中介人员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经济适用房摇号进行舞弊,从中非法牟利10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案件。据了解,在“六连号”造假案中,街道办、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为他们提供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甚至有2人的婚姻证明等都存在造假情况。事件发生后,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受到严肃处理。

  在这一造假案中,张小波违反工作流程和必经程序,帮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办理了6份号码相连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张小波是这一造假案中第一个被判刑的国家公职人员。

  9、评标窝案:7名专家受贿获刑

  2009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发生在合肥市的招投标评委受贿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受贿数额不大,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涉案的7名评标专家分别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宣告不同期限的缓刑。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和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合并成立,该中心在册的这7名涉案专家在特种设备领域都有着多年的从业经历,他们不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就是一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其中4人现在已退休,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47岁。法院经审理查明,这7名评标专家都是因为收受了同一家电梯销售公司的贿赂,7人的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

  此案暴露出招投标评审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方面监管的缺失和一些领域专家评委道德操守的缺损,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

  10、“躲猫猫”案:监管出事问责民警

  2009年8月14日,云南省嵩明县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受伤死亡是因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随即,这条新闻迅速蹿红网络,最终谎言被拆穿:李荞明被同监房的张厚华、张涛等人多次体罚、虐待和殴打致死。

  嵩明县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

  陶建国案:“炒楼处长”收受29套房产

  2009年10月23日,原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陶建国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明查明:2000年至2008年,陶建国多次收受房地产商洪某给予的钱款和房产,共计现金69万元、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此外,陶建国还收受多人钱款37万元,为他们办理房产项目审批提供便利。

  海口规划窝案:暴露规划行政审批不透明

  2009年7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张仕武、姚继韵被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七年。法院审理认为,张仕武、姚继韵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5.5万余元、美元5000元和人民币90.1万元。而在此前,即2009年4月,海口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陈立奇、原总规划师王小山也分别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

  海口市规划局发生腐败窝案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批和许可透明度不高。

  武大窝案:高校腐败再次引人关注

  2009年9月,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先后被逮捕。相关部门初步调查发现,陈、龙涉嫌受贿的金额至少有数百万元,主要案情不仅包括武大的基建工程,还涉及武大和两家私企投资合办的武大东湖分校。

  这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近年揭出的罕有大案。有关专家认为,高校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这是一种需要警惕的现象。

  李培英案:贪贿上亿被执行死刑

  2009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在济南市被执行死刑。2月10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对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其中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培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7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洪达案:铁老大高官被判刑

  2009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何洪达先后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局长和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90余万元。另外,何洪达对397万余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呼和浩特越狱案:原监狱长涉嫌玩忽职守被逮捕

  2009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和平因在“1017”袭警越狱案中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小黑河地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的4名重刑犯杀害了一名监狱民警后脱逃。小黑河地区检察院经过调查,11月12日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张和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对原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副监狱长邓建设、第二监区监区长王军和副监区长李刚、民警徐福蒙和刘文志及值班门卫钱国军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张家岭案:“轻骑”原掌门人身犯六罪

  2009年6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月11日,一审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判处张家岭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等12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开证金额40余亿元,给银行造成损失7.9亿余元,张家岭参与全部信用证诈骗犯罪。另外,张家岭还挪用公款650万元、贪污公款370余万元、受贿50余万元。此外,张家岭在公司改制期间,将隐瞒的土地收益3520余万元与公司其他领导私分。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经张家岭同意后,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张家岭参与全部偷税犯罪。

  2009年倡廉法纪规范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条例》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按照《暂行规定》,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3、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

  2009年夏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意见》规定,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等为成员单位。

  5、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意见

  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上半年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强调,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2009年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2009年8月,中央纪委印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等。

  6、刑法修正案(七)及罪名补充规定(四)

  为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还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立了13个罪名,其中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之规定。

  7、认定自首立功若干问题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为严格“立功”的认定程序,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要求,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通知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9、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通知

  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申和提出了七条要求。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二是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三是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四是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五是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六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曝光。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七是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10、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拓宽了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意见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4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通过谈话、函询或者诫勉等方式早提醒早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个人述职述廉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多层次多渠道管理约束干部。

  领导干部考评机制“1+3”

  据新华社2009年10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同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与《意见》一起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七个坚持”: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加强改进村委会选举工作通知

  2009年5月30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要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党纪条例解释

  中央纪委2009年6月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依据。

  公务员录考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11月9日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抄袭、协助抄袭的;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2009年9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009年廉政文化事件

  1 中共反腐倡廉历程展举办

  2009年3月24日,经中央纪委、中央党史研究室批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展”开幕式暨湖北省反腐倡廉历史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举行。

  该展览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反腐倡廉理念、战略方针及主要成果。据悉,全面、系统地展现党的反腐倡廉历史,该展览在全国是首家。展览历史资源独特,在中共五大会址、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地举办反腐倡廉历程展,从历史的起点出发,探寻反腐倡廉的伟大足迹。纪念馆和展厅不仅较好地保存了中共五大会址的历史原貌,还与毛泽东主办的“武昌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毛泽东同志旧居”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毗邻,构成了一条国内大城市少有的全长近500米的党史文化景观一条街。教育形式独特,除传统展示手段外,还采用了激光、电子书、多点触摸屏、汽幕墙、空中成像等高科技手段,设置了观众自我测试平台,有的展示手段在全国大型主题展览中尚属首次运用,从而增强了展览的观赏性和互动性。

  2009年9月15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展”又在人民网上开展。这是网上首家全面系统展现党的反腐倡廉历史的大型展览馆。

  2 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

  2009年4月,由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四部门联合举办的“扬正气促和谐”全国廉政公益广告创作展播评选活动的作品评选结果揭晓。《姚明篇》、《廉洁是一种力量》等26件作品荣获特等奖。《诸葛村篇》等216件作品分获一、二、三等奖。

  “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2009年4月29日正式启动。这次展播的45件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立意高远,主题鲜明,题材新颖,创作精美,思想性和艺术性兼具,感染力极强,具有一种穿透人心的力量。对人民群众来说,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会引起深深的思考,是一种强力的鞭策。对于那些为政不廉的人来说,内心会引起强烈的震撼,是一种悬崖勒马式的警诫。

  45件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在《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全国各省级党报及党报所办晚报、都市报和各省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展示,同时在人民网、新华网以及监察部网、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等进行网络展播。

  观众普遍认为,这样的廉政公益广告寓意朴实、贴切、感人,不仅自身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洁价值观,而且提高了对廉洁风气的督促意识。

  3 海南向官员赠阅“囚徒感言”

  “在守法与违法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一念之差,一步之遥,要么天堂,要么地狱……有的人,经常贪平安无事;有的人,第一次伸手就被逮个正着。但是,如果从来不伸手,就绝无被逮着之虞……”《人生核算———一名囚徒的感言》一书中这样写道。从2009年3月起,这本由海南省纪委信息中心和宣教室编印的警示教育读本向海南全省领导干部赠阅。

  这本书的作者是正在海口监狱服刑的一名职务犯罪人员。作者以自己和众多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人生破产史”的亲身经历和生活感悟写成,道出了身陷囹圄之后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省纪委书记王为璐看了这本书后,要求利用这个生动具体的反面教材,在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教育,把治理腐败的关口前移。

  王为璐表示,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效果显著。书名《人生核算》,就是希望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把握好自己,算好人生这笔大账,走好脚下每一步,避免“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聪明的人用别人的教训教育自己,愚蠢的人用自己的教训教育别人。发现错误的价值往往不亚于发现真理。”在《人生核算》这本书中,有许多这样发人深省的话。领导干部做好人生核算,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廉洁从政、公私分明。

  4 白银廉政考试不及格不能提拔

  2009年10月10日,甘肃省白银市委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了一则县处级干部任前公告。干部任前公示是全国通行做法,因此对于当地组织部门来说,他们只是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后又完成了一项“规定动作”。但是对于拟提拔任职的马书卿等30人来说,他们相比其他人多走了一道“槛”,在当地他们被称为“首批吃螃蟹者”。

  “别的地方提拔干部,过了组织部的关就行了,而我们却要先过纪委的关。”这句话是白银市一位即将履新的干部说的。

  2009年初,甘肃省纪委将白银市作为开展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试点城市。8月29日,白银市拟提拔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集体参加了由白银市纪委组织的“廉洁从政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结果,有117名干部因为考试不及格而失去了当年的提拔资格。此举引发了网上热议,有人认为“廉政考试考不出清官”,这种考试只是走走形式。但当地纪检部门认为,这是“源头治理构筑反腐倡廉防线,关口前移提升领导干部素质”的有益措施。

  5 廉政越剧《一钱太守》进京演出

  “刘宠啊,你要珍惜一文钱,莫贪一文钱,用好一文钱,管好一文钱……”2009年2月26日,浙江绍兴小百花越剧团携新编廉政越剧《一钱太守》在北京梅兰芳大剧院演出。一句句铿锵有力的唱词、一段段音韵唯美的旋律,台下千余首都观众屏住呼吸,随会稽太守刘宠在情与理、义与法的情节中挣扎,当故事进展到高潮———刘宠最终将胞弟孙超绳之以法时,蓄势已久的掌声终于雷鸣般地爆发出来,经久不息。

  《一钱太守》取材于东汉时期绍兴的一位清官刘宠的真实事迹,围绕“做官先做人,做人要善良,做官要清廉”这一主题,将“官民之情”、“母子之情”、“兄弟之情”演绎得淋漓尽致。一心为民、一尘不染的“一钱太守”清廉形象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走出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新路子。越剧是源于浙江具有百年历史的剧种,深受群众喜爱,廉政越剧《一钱太守》就是在浙江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的重视支持下,由绍兴市深入挖掘历史资源,精心排演的优秀剧目。

  6 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成立

  2009年8月15日至17日,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2009年高校廉洁教育培训研讨会在郑州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正式宣告成立,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当选为会长,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副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袁柏顺教授当选为副会长。

  高校廉政研究与教育学会是我国大学廉政研究与教学机构的联合性学术团体,根据该学会章程,今后将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对腐败和反腐败的形势作出分析和估计;加强廉政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传播积极向上的廉洁文化;组织参加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家咨询会,承担有关方面委托的反腐倡廉课题研究项目。

  7 控烟协会建议禁止公款买烟

  2009年5月19日,针对屡禁不止的公款买烟事件,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以《关于呼吁全面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一封公开信》的形式致函中央纪委,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财政部全面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2009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用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腐败行为。

  据媒体报道,2009年5月27日,中央纪委致电中国控烟协会,表示中央纪委领导对这方面的工作十分重视,认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的建议提得很好,将进一步了解情况,加强对公款买烟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希望今后能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加强沟通,共同开展禁止公款买烟的相关活动。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在搜狐网健康频道对3630人做的关于对公款买烟的看法的调查显示:98.76%的网友认为政府机关不应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卷烟,98.24%的网友认为卷烟不是政府进行公务的必需品,96.86%的网友认为公款买烟是一种腐败行为,93.22%的网友支持政府制定禁止公款买烟的相关政策法规。

  反腐专家认为,中国控烟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关注、参与反腐败,令人感到振奋。因为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只有把专门机关的监督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

  8 国家预防腐败局征集局徽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它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是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两周年之际,2009年8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在该局网站上发布局徽征集启事,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国家预防腐败局局徽设计方案。

  征集启事要求,国家预防腐败局局徽的设计理念要符合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方针,体现中国预防腐败工作的鲜明特点,体现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背景、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根据局徽设计方案征集启事,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将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所有投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5个入围设计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将最终采用的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

  9 APEC北京研讨防止利益冲突

  2009年10月14日至16日,由中美两国政府共同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是APEC框架下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又一次盛会。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监察部、外交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与美国政府道德署、国务院共同举办,来自亚太地区21个经济体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国内有关部门的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为主题,紧紧围绕廉政准则的建立与执行、避免和消除利益冲突、加强廉政教育与培训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各方代表通过交流研讨,达成五点共识:一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社会公平与发展;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保证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三要避免和消除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四要加强和改进廉政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五要坚持和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共同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

  中国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表示,中国反腐败机构愿意同各国、各地区一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强交流,密切合作,为建设一个公平正义、清明廉洁、和谐稳定的美好世界而共同努力。

  10 工程院增选院士坚持“品行端正”

  2009年12月2日,中国工程院发布2009年工程院院士增选结果,48人当选为新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这次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首次参照了“品行端正”标准。据介绍,2008年,中国工程院修订了《中国工程院章程》,增加了此项标准和条件,以突出学风道德在评选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旭日干院士说,增加“品行端正”这一内容,经过了全体院士大会讨论通过,社会各界也非常赞成。评选院士要保证其学术水平,在增选过程中最关注的是其业绩材料,材料是否有不实之处,成果是否有包装,都涉及到品行问题。因此,评选过程中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考察。另外,院士增选中也存在助选现象,有候选人到处找人,也有单位出面,甚至送礼的现象,这都关系到品行和学术道德。

  “确实有人到处"跑",不是一个两个,这次就没有当选。实际上,如果他们不跑的话,说不定还有可能入选。”旭日干说。

  有专家认为,近年来,科技界也受到社会上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争名逐利,不仅跑科研项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而且“跑院士”,败坏了院士的形象。推出“品行端正”标准,中国工程院这个“入口关”把得实在是好。“品行端正”标准对“跑院士”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反腐倡廉建设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入围条目

  西柏坡廉政教育馆开馆

  2009年4月14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纪委与西柏坡纪念馆主办的西柏坡廉政教育馆被命名为河北省廉政教育示范基地。

  西柏坡廉政教育馆的展览以“牢记"两个务必",永葆党的先进性”为主题,全面系统地回顾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伟大历程。馆内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成为一大亮点,极大丰富了廉政教育的方式,其中“进京赶考”展点利用幻影成像手法表现了毛泽东率领走过炮火硝烟的共产党人于1949年3月23日从西柏坡意气风发地进京“赶考”的历史片段。

  南京“正气乾坤”廉政教育馆开馆

  由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党史办和该市雨花区政府共同建设的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正气乾坤”廉政教育馆2009年4月14日正式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这是全国首家现身国家4A级景区的廉政教育基地。

  南京市纪委有关人士介绍,作为全国性廉政教育基地之一,廉政教育馆充分挖掘雨花台烈士陵园丰厚的廉政教育资源,分六个部分形象地展示了邓中夏、恽代英、何宝珍、黄励等177位革命先烈的勤廉风采、崇高精神。参观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互动平台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南京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情况,并可以参加廉政问答。

  “网络反腐”进党建辞典

  2009年5月由中央党校出版社再版发行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词条。

  《党的建设辞典》是这样解释“网络反腐”的: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网络具有信息传递迅速、信息量大、受众面广等特点,并且集文字、声音和图像于一体,在廉洁教育的推广上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通过网络公开腐败案例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

  河南推出反腐现代豫剧《七品青莲》

  “掌权莫忘百姓苦,为官常忧群众难。”2009年6月15日,反腐倡廉现代豫剧《七品青莲》在河南省人民会堂演出,深深打动了全场2700多名观众。

  《七品青莲》以新时期我们党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为主题,以改革开放的当代中国社会为背景,从一起看似偶然的交通事故入手,引出了车祸背后隐藏的乡干部腐败案。县纪委书记薛青莲不徇私情,彻查此案,亲手把违纪违法的儿子绳之以法,在一场权与法、理与法、情与法的较量中,塑造了一个清正廉洁、有血有肉、可信可敬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北部湾五市结盟反腐败

  2009年8月20日,首届北部湾廉政论坛在广东省湛江市举行,湛江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以及海南省海口市以“结盟”的方式,构筑廉政交流平台,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廉政建设。

  与会学者认为,北部湾廉政论坛以“区域经济发展与廉政建设”为主题,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促进区域合作,开辟了廉政建设的新形式。反腐倡廉区域合作这一尝试,不仅将对北部湾地区产生深远影响,还将对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方面的合作交流起到示范作用,甚至可能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产生积极的影响。

  贪官法庭上痛读“忏悔诗”

  “忘其宗旨,触其法律,悔其自己,伤其亲人,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做其新人,以示后戒!”这是湖北省黄冈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黄冈市总工会原主席操尚银写的“忏悔诗”。

  在8月13日的庭审陈述阶段,操尚银痛哭流涕地说:“我内心万分愧疚,对不起党组织对我的培养,对不起黄冈730万父老乡亲对我的帮助,对不起我的亲人,更对不起我的父母……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从基层干部直到市委统战部部长,是党的一步步培养让我走到这个位置。但人到中年,我未能经受住金钱诱惑,有愧于党的教育和人民的厚爱。”随后,他读了自己创作的“忏悔诗”。操尚银因受贿150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二届中华廉洁文化论坛倡议“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是第二届中华廉洁文化论坛的倡仪。2009年10月20日,由湖南省监察学会、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北京大学廉洁社会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华廉洁文化论坛在长沙召开。与会代表在论坛上呼吁,万众一心唱响廉洁文化的主旋律。既要秉承传统廉洁文化自省自律的精神,又要把握现代廉洁文化重在法治的本质,让廉洁成为社会大众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生活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健康的政治文化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