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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个涉黑拆迁团伙受审领刑 曾逼拆迁户下跪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9日15:27
  “其他拆迁公司"不敢"拆迁的项目,隆安公司敢拆。”2006年至2008年间,在宜昌的这家拆迁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压、残害被拆迁户,从中牟利。12月17至18日,该团伙的16名主要成员受审领刑。据了解,这是我省审理的首个涉黑拆迁团伙案件。

  持凶器逼拆迁户下跪“买账”

  涉黑拆迁团伙就此终结


  隆安公司的重重恶行,终结于2008年12月16日。那天,他们持凶器打伤被拆迁企业4名有关负责人,并逼其下跪接受拆迁协议,引起了公愤。

  据了解,当日,隆安公司受湖北红旗置业集团的委托,对宜昌市夷陵路154-5号的开关厂宿舍实施拆迁。由于未能与该厂领导郑连喜等住户达成协议,又想尽快完成拆迁任务,隆安公司法人黄汉生竟指使其公司“外围人员”黎源和黎军,邀约社会闲散人员,欲“教训教训”郑连喜等人。

  当晚8时30分,郑连喜、吴爱民、卢齐君和丁伯松(4人均系该厂领导)等人回家,在宿舍楼下与杜某等人相遇。黄汉生和黎军闻讯后,当即带着一众打手赶来。

  晚9时14分,卢齐君发现工地对面藏匿的“打手”,随即朝沿江大道逃跑。黎源示意手下追赶,同时带领黎军等人持刀和钢管冲进工地,对郑连喜、吴爱民、丁伯松等人进行砍杀殴打,并让三人跪在地上,威逼郑连喜同意搬迁。几名打手将卢齐君追到后强行带回工地时,卢齐君欲挣脱,却被这伙人用刀砍倒在地,并遭到围殴。

  事后,郑连喜等人报案,此事引起宜昌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当年12月18日,黄汉生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刑拘,今年1月21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拆迁户不堪欺辱家中自杀

  命案引出“黑老大”身份


  在对隆安公司的深入调查中,发生于2006年11月20日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办案民警的关注。当日,隆安公司在拆迁该市原红卫化工厂项目中,与拆迁户陈宁森、陈沛民等因拆迁价格发生纠纷。该公司“外围人员”常剑波、张扬等人将陈宁森和陈沛民打伤。次日,陈宁森因悲愤和无钱医治,在家中自杀。

  黄汉生为摆平此事,就和黎军等人商量:“常剑波和张扬没有前科,二人比较可靠,到派出所也不会举证对隆安公司不利的言词”,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安排常剑波和张扬二人以隆安公司正式工作人员的身份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当年12月7日,常剑波和张扬分别被治安拘留12日和10日。

  黎军、黎源为笼络人心,专门在常剑波和张扬被治安拘留前,为二人买好衣被等日用品;二人被拘留期间,黄汉生、黎军和黎源分别到看守所“看望慰问”二人;二人拘留期满后,黄汉生摆酒席为二人“洗尘”,并送给香烟等物,黎军专门在酒店开房为二人压惊,颇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

  30余成员分4层管理

  涉黑团伙呈金字塔结构


  果然,在对此案的追查中,当地警方发现,黄汉生、黎军等人,操持着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经查,从2006年7月开始,黄汉生为发展隆安公司业务,纠集以黎源、黎军、宋波为首的30余人的社会闲散人员为该公司的“外围人员”,目的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逼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至2008年底,该团伙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一方面,该团伙由隆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汉生通过他人授意或直接要求黎源及黎军,安排外围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该公司的“外围人员”中,黎源、黎军和宋波为第一层;陈国学、常剑波、董永钢、黎磊系“外围队长”,为第二层;叶志刚、张成文、杨园松、陈立、王瑶等15人为第三层;屈晨、向剑宏等7人为第四层。组织成员称黄汉生为“汉生哥”、称黎源为“黎老大”,形成了领导——头目——骨干——成员的金字塔式的结构。该组织一致认可黄汉生、黎源、黎军为首领,对其下达的指令均无条件执行。

  殴打、恐吓、半夜放春雷……

  每天开会研究拆迁“歪招”


  在进一步对涉案人员的调查中,当地警方掌握到,以黄汉生和二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保证该组织的利益,对其下属成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黎源、黎军直接听命于黄汉生,其余“外围人员”听从二黎的安排;每个拆迁工地指派队长和成员;每天例会收集情况,研究对被拆迁户是否采取殴打、恐吓、打砸门窗、半夜放春雷惊吓等手段。

  黄汉生和二黎对手下还叫嚣,“组织”(指该团伙)安排的事情出了问题,“组织”会处理;手下被警方抓后不许乱说话;打架要齐心;统一购置作案所用凶器,统一保管和分配;统一发放工资;完成“组织”的任务后给予奖励;因“组织”的事情被抓被拘前,由“组织”安排“合适”的成员顶替违法行为。

  为笼络人心,黄汉生和二黎对被抓后的手下,会亲自“慰问”,发放慰问金和礼品,成员被释放后,由“组织”出面“接风洗尘”。

  欺压百余拆迁户 打出“品牌”

  隆安公司两年敛财331万


  这样,隆安公司打着“合法”的名义,在拆迁过程中,一方面利用公司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谈判,另一方面指使“外围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拆迁户屈服,建立所谓的拆迁速度快的“品牌效应”。经查,该公司在两年里的10起拆迁项目中,不间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80余起,从中获利331万元。该组织支付“外围人员”违法犯罪“劳务费”高达39.8万元。

  两年间,该组织造成被拆迁户伤20余人(其中重伤1人、轻伤6人、轻微伤1人)、威胁恐吓被拆迁户80余户、砸门窗、堵锁眼、堵下水道、破坏水电设施(17户)、非法强制拆迁(4户)等,致使被拆迁户的心理极度恐惧,安全感极度下降。

  2008年7月13日上午,在拆迁宜昌市人民路项目中,该组织采取了令人发指的手段。该组织将未签拆迁协议的罗余信一家及租住在其家中的罗同成夫妇强行从家中拉上汽车,带至该市某小区关押,同时安排人员将罗余信的房屋强行拆除。

  四条罪状认定“涉黑”

  16名嫌犯被依法宣判


  12月17日,黄汉生和二黎及其手下共16人在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依法受审。庭上,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故意伤害罪对黄汉生和黎源进行公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故意伤害罪对其余人员进行公诉。庭审期间,黄汉生等人一再辩称,其行为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过整整两天的审理,法院认为,黄汉生等人形成的组织,有4个特点:1.该组织有较稳定的组织关系,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该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欺压、残害群众;4.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因此该组织应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2月18日,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汉生和黎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四年六个月和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余成员也被判两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此外,对隆安公司及该组织成员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一审判决后,黄汉生和黎源等人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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