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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刊》偷拍林熙蕾 二审改判主管有罪需服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17:33

  七月二日,法国著名美容化妆品牌CD进驻香港德福商场。商家邀请台湾著名影星林熙蕾出席开幕仪式。悉心打扮的林熙蕾散发时尚魅力。中新社发洪少葵 摄

  中新网12月29日电《壹周刊》因拍摄艺人林熙蕾与朱孝天于住家的照片被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社长裴伟等人无罪,高院今天二审,改判副总编辑宋筱玲、摄影总监吴忠维有期徒刑4月,并处罚金。

  “中央社”消息,根据法院判决书指出,《壹周刊》于2007年7月间,由宋筱玲指派吴忠维以数字相机录制林熙蕾与朱孝天于住处窗边,掀开窗帘往外看的照片,并取静态画面,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为题,将内容刊登于杂志中,遭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

  全案于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壹周刊》主张,朱孝天与林熙蕾被拍摄时,自行拉开窗帘,朱孝天并将头探出窗户,是自愿将足以保护隐私的设备除去。《壹周刊》并主张,摄影是在林熙蕾与朱孝天住处附近的公园中拍摄,属于公开场合,没有妨害秘密的问题。

  一审合议庭认为,林熙蕾与朱孝天在住处窗边聊天,不特定在马路上的人只要抬头仰望,不需特别努力,就能够清楚看见2人。因此认为2人在窗边不属于“非公开活动”,判处裴伟、宋筱玲与吴忠维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合议庭今天二审宣判,仍维持裴伟无罪,但将宋筱玲与吴忠维的部分撤销,认为2人无故以照相、录影窃取他人非公开活动的内容贩卖,处宋筱玲与吴忠维有期徒刑4月,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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