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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征税政策:要避免拆“城墙”补“院墙”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07:54
  2009年企业年金的上升幅度出现急剧下降,除了金融危机的原因外,笔者以为更在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税收政策的混乱

  中国正在面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2015年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有2.9亿,劳动人口有8.1亿,减去接受高等教育、失业和低收入劳动人口,将出现不足2个纳税人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可谓老龄化危机。

  而要化解这一危机,笔者以为,重在使目前的养老金政策科学合理且具有战略性,那么就可以通过提高老龄人口的消费能力、投资能力和纳税年龄,平滑第一人口红利效应,从而在2035年后实现第二人口红利,即老龄人口红利。

  2005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作为合格的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第二支柱在中国开始规范地运行起来;2006年基金规模达910亿元,2007年达1519亿元,2008年达1911亿元;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企业年金在业绩和运作风格方面表现不错,照此发展下去,在2035年可以形成的老龄人口消费能力将相当于届时GDP的5.07%,每亿老龄人口的个税能力将达284亿元。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2009年企业年金的上升幅度出现急剧下降,除了金融危机的原因外,笔者以为更在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税收政策的混乱。

  目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税收政策的缺陷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政策存在两个缺陷,不利于企业年金乃至职业年金的发展:

  第一,混淆了补充养老保险中合格计划与非合格计划界限。税优是建立合格计划以确保养老金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政策手段,需要辅之以“备案审查、锁定账户(不提前领取)、资产独立、管理费透明、信息披露”等规定。

  第二,没有明确对合格计划缴费延期征缴个税的政策(指企业和职工双方)。所得税应当在明确受益人和所得额时征收,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获得企业年金的实际受益权,领取金额将取决于贴现率等多种因素,在缴费时无法确定,在财务上属于应计未归属权益,理应延期征税。

  英国在800年前的土地托管尤斯制(USE)时即实行延期征税。以美国401(k)计划为例,在个人年工资总额25%以内,个人缴费和雇主缴费均对个人实行延期纳税政策,其延税额度为10000~15000美元,每年根据生活指数调整,加入利润分享的额度为40000美元。

  笔者以为,我国即使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也不够合理合法。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放弃的权益再向税务部门要求返还税款,这难以操作且没有意义。其实,不需要税务部门跟踪个人缴费记录,相信专业养老金账户管理人的能力,将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养老金领取额视为应税收入即可,这在实际操作中也简单。

  总之,笔者以为,对企业缴费届时征收职工个税缺乏理论基础、法律支持和财务规范,伤害了广大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院墙”与“城墙”的关系

  笔者将企业年金即期征收个税比作“院墙”,即当年小利。以2008年为例,企业年金积累总额为1191亿元,企业缴费按照50%计算,按10%税率计征个税的总额约为92.95亿元(不计算往年罚金),约占当年GDP的0.03%(万分之三),为了这百亿个税,作出国家税政否认合格福利计划的存在且不予支持的姿态,将为发展企业年金乃至职业年金、多支柱养老金体系设置障碍,实为利小弊大之举。

  “城墙”即指中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和转老龄化危机为老龄人口红利战略。目前,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处于“第一支柱支撑全局,第二支柱举步艰难,第三支柱混乱发展”的局面。

  养老金第一支柱的财政负担过重、难以持续发展,问题在于:第一,企业费率过高(占工资总额的20%),导致企业认同度差;第二,企业职工缴费是个人工资的8%,基金化率仅有2%左右,空账运营形成的养老金负债规模巨大;第三,财政支出逐渐加大,4000多万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员依靠财政支付退休金;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支付从1998年的24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1437亿元;2009年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后的支付规模还将加大;第四,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保险金约为1200元,大幅低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退休金;政策将形成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养老金制度改革障碍,以及社会不和谐现象;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在农民工群体和城镇化过程中将逐步凸现。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实施“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国民化,支付最低养老金以克服贫困)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化,领取年金以体面生活)”的结构性调整,打造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是走出上述困境的最佳选择,企业年金乃至职业年金(包括公务员)对于促进个人账户建设和培育养老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考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税收政策时,要避免拆“城墙”补“院墙”的现象发生。(杨燕绥 王梅)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养老金工作室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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