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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中关键词:市场准入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30日08:29
  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 凌关胜)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领域。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自由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

  2007年1月14日,中国和东盟签署了规范双方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双方在《服务贸易协议》中做出的承诺,中国和东盟10国都将在各自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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