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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冻死排水沟事件岂能草草“私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14:14
  12月17日晚,山东潍坊市临朐县五井中学初一学生张继鑫被老师罚站冻死在排水沟中。该校一老师竟称当时孩子“死得很安详、很舒坦”。继正副两名校长在22日晚被连夜免职后,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又有了新进展。24日下午5点多,张继鑫的继父向记者表示,目前这件事情已经“私了”解决,他们将不再追究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武汉晚报12月25日)

  被冻死学生的监护人的行为,引来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监护人不应该见钱眼开,应该继续追究校方责任;有人则说,监护人已经不再追究责任了,大家再掺和做啥?在笔者看来,在拿到校方的赔偿之后,不再追究学校和当事教师的责任,这是监护人自身的权利,可是,这一事件,并不能因为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私了”,而就“私了”下去。而接下来调查、追究校方与当事人的责任,不是监护人,而是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役使和变相役使学生。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民间盛传的“老师体罚冻死学生”的言论,临朐县县委县政府22日晚出面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临朐县五井中学正副两名校长在22日晚被连夜免职,具体原因不详,但可视为对这一事件进行的行政处罚。以此反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一定调查,且可能认定学校存在对学生的体罚行为,或者其它疏于管理的责任,否则就不可能对正副校长免职。

  在基本责任认定基础上,学校对监护人实施的赔偿,则是在承担民事责任。可问责不能到此为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处理这一事件,司法部门应该介入。事实上,《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条还十分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规定,当地的公安、检察部门介入调查,是责无旁贷。

  据媒体报道,12月18日清晨,发现张继鑫倒在排水沟之后,学校老师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张继鑫被送到医院后,被确定死亡。临朐县刑警大队法医对张继鑫进行了尸检。当天下午,警方通报了张继鑫死亡原因鉴定结果:非刑事案件,排除他杀、中毒事件的可能;属意外事故,主要考虑张继鑫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如果警方“认定”非刑事案件,可以不再调查。但从报道所述事实看,警方的调查是不严密的,如果如坊间传言所说,是因被老师罚站而冻死,这个学生虽不是被他杀、中毒而死,却可能是因老师体罚而意外致死——对于一名初一学生在零下十多度的低温下一站数小时,老师是应该预测到其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案件,应该深入调查,且不因监护人的不再追究,学校已“摆平”,而不再调查,草草“私了”,将有损法律尊严。

  近年来,在处理中小学安全事故问题上,除了暴力伤害事件之外,司法机关基本上处于旁观状态,如果当事学生的监护人不起诉,或者当事学校不移送,安全事故的处理,就在教育系统、学校之内,当事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本应依法治教的教育,就这样置身法律之外。

  其实,不仅仅是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有法不依,教育管理中,还有很多司法盲点。比如,虽然一直有呼吁,要求司法介入高校越演越烈的学术不端处理,严查其中的学术欺诈,可是,目前高校的学术不端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或者学校在对学术不端者进行行政处罚之后,不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不会介入调查的。这种执法局面,实则纵容了校园内的违法犯罪事件。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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