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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为何屡禁不绝?

来源:荆楚网
2009年12月30日18:14

  广州虎门南栅一家港资企业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两名员工毫无过错却被无故辞退,其理由竟仅仅因为他们是河南人,该企业的香港总部以曾有个别河南员工违反厂纪为由,粗暴地决定一律不准雇佣河南籍员工(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2005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一家派出所在其辖区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等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就已经遭到过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河南律师的严正起诉。时隔4年,在同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竟又再次出现针对河南人的地域歧视事件,这不能不让人对当地的开放度、包容度、文明程度和法制环境心存疑虑,大打折扣。

  其实,诸如此类的歧视现象并不仅仅针对河南人,也不仅限于地域歧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沿海一些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这种供需不均衡的现象扭曲了劳动力的正常价格,也使那些急于打工的劳动者在本应平等的劳资博奕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弱势地位,企业和雇主可以随意设立各种苛刻的条件,对应聘者吹毛求疵百般挑剔,应聘者却只能逆来顺受,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正是在这样严竣的就业形势和劳资双方议价能力不对称、不平等的反常情况下,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和地域歧视在内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才应运而生。加之近来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部分订单锐减的外向型企业更把就业歧视当作随意裁员的借口,老实忠厚、软弱可欺的河南籍员工只不过是无良老板眼中的“软杮子”,就业歧视的牺牲品和典型的受害者罢了。

  如此恶劣、明显违法的地域歧视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决不仅仅是单纯的“排外情绪”和世俗成见,造成这种状况的真正原因还在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对歧视行为缺乏有效的惩处手段。一方面,地域歧视的受害者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的打工者,不懂得依法维权,也不敢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和雇主据理抗争,大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厂商的肆无忌惮。另一方面,地域歧视之类的丑闻被曝光后,社会舆论多是从道德的角度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声援,或者从洗冤辨诬的角度对受害者的品行进行褒奖和正名,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揭露歧视行为的违法实质,促使有关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再加上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和《就业促进法》对劳动者就业权力保护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违法行为缺乏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手段,如同“牛栏关猫”,因而难以有效地打击和遏止歧视就业者、侵害劳动者就业权力的违法行为。假如实行就业歧视的企业和雇主因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而面临巨额罚款或者牢狱之灾,还有谁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国际劳工组织早就向各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倡议采取联合行动,取消一切有损于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的歧视现象。许多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我国有关专家也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给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有效和法律保护。只有高悬法律利剑,使违法者随时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和消除各种侵犯人权的就业歧视,包括河南籍员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才能真正获得体面劳动、和谐生活的权力。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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