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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悬疑待解 条例修改难解拆迁痼疾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31日01:10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也待修订?

  “这次公布出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修订信息反映,本次修改也许是面向社会试水,这意味着只前进了30步,离100步还有70步距离。”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表示。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研讨。按照北大教授王锡锌说法,拟出台的这部条例,将是《拆迁条例》“升级版”。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近日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

  拆迁乱象亟须宪法解释

  王克健认为,“补偿应该是征收补偿,而非拆迁补偿,其顺序应当是先进行公共利益审查、通过后进行补偿并征收,而补偿的对价应该是市场的公允价值.至于征收后究竟拆还是不拆,完全是征收后取得所有权的主体政府自己的事情。”

  2007年3月,王克健和其他20余名律师一道,直接上书国务院,建议国务院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令地方政府立即取消强制拆除制度。

  近日,王克健独家授予本报这封已然尘封两年、但远未过时的建议书。4100多字的建议内容,直陈《拆迁条例》与宪法及现行法律相悖。

  12月8日,王克健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恳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进行宪法解释的请求》,以廓清暴力拆迁事件中利益各方对《宪法》相关规定理解的不一。

  之前一天,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也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王克健指出,《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房屋产权证书》未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而消灭,在面对开发商《拆迁许可证》的时候,是否还是公民合法财产?”

  王质疑,“拆迁权力和物权权利的来源都是政府赋予,遇此冲突,所有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项下保护的私有财产合法还是非法?”

  王克健认为,实践中对该款含义主要的理解不清之处在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是否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公民的私有房屋遭遇未经征收征用的强制拆迁时,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通过哪个部门履行及提供什么渠道的保护?”

  “各地此起彼伏的暴力拆迁中,拆迁户手中的《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难以对抗《拆迁条例》,而按照《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拆迁条例》依法应属无效。”

  公共利益界定悬疑待解

  多位参加过《拆迁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目前这部条例修改的最大难点和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黔林告诉记者,“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用逻辑上的内涵和外延来定义,而不能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交给行政部门。”

  “新条例应当扩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张黔林说。

  也是在两年前,张黔林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张黔林认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很难泾渭分明,可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有时互为交叉。建议立法时应当对公共利益定义并列举,同时进行排除性的规定,在难以界定时,应当赋予法院审查权。公民对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有争议时,应当由法院判决认定。”

  但北大教授王锡锌曾乐观表示,公共利益界定起来不难,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

  而王克健提出,“由谁提起审查、审查确定过程中谁有权进行抗辩、由谁进行审查确定、整个审查机制是什么,不服审查确定的救济渠道是什么?”

  条例修改或难根治痼疾

  “单靠修改《拆迁条例》很难起到很大效果,也难以消除暴力拆迁,问题的真正根源还不在《拆迁条例》,而在于《城乡规划法》,因为这部法律没有对政府的规划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王克健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五种类型,尤为关键的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按照《出让合同》已经出让的土地。“因为按照该条规定,旧城改造与公共利益是并列的两种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而宪法规定唯一能征收公民房屋的只有‘公共利益需要’唯一法定前提,如果对《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不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现在对条例的修改则只能停留在表面。”王克健不无忧虑地表示。

  现行的《拆迁条例》本是为了配套《城乡规划法》而由国务院制定,当时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

  在各界呼吁“权力保障法”向“权利保障法”的逆转过程中,张黔林直言“应该废除这部条例”,“单从原则上看,原《拆迁条例》第一条所指立法目的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而新条例应当是从保障公民财产目的来制订。”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应该出台《征收征用补偿条例》,彻底让“拆迁”进入历史。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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