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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将申购 暂不受理单身居民申购经适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31日10:32
  申购保障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居民申请暂不受理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申购经适房者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经过终审合格的申请者,将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计1分。

  深圳市住宅建设局昨日发布公告称,2010年1月起,深圳组织开展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暂不受理单身居民申购经适房

  此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在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之前,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暂不受理。

  同时,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单位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无任何自有形式住房及建设用地

  该公告明确了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此外,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2万元

  公告还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作了一定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此外,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终审合格者以计分高低排队选房

  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申请人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下载。

  经过终审合格的申请者,将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基本计分办法包括: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计1分;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本市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申请人服役前或者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计分截至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和建设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为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所申请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也将随后分批予以公布。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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