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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法 统计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明年1月1日施行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31日14:09
  【提要】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保障驻外外交人员权益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90秒 禁播性病广告 企业养老金平均上调10% 可跨省转移

  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72小时内抢救费用 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证件 县级公安机关可强制吸毒检测

  高校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对涉枪涉爆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新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几部重要法律和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开始施行。

  几部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资料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详细]

  外交人员法保障驻外外交人员权益

  

  12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外交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驻外外交机构履行职责和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提供了依据。

  外交人员法将驻外外交人员的范围适用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法律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衔级以及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后顾之忧,驻外外交人员法明确,驻外外交人员配偶经派出部门批准后可随任。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考虑到驻外工作的风险性,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外,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其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在这一中国首部为驻外外交人员“量身制定”的法律里,“年满二十三周岁”被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等八项内容。法律明确指出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此外,法律还将外交衔级制度明确化,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详细]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中国立法注重“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详细]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证件

  

  保安管理条例规定保安有权拒绝老板“打人”指令。资料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详细]

  参事实行聘任制 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12月11日上午,中共国务院参事室机关党委组织召开《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交流大会。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2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条例要求,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条例指出,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详细]

  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过90秒 禁播性病医疗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辛遥 图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时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详细]

  企业养老金平均上调10% 可跨省转移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2日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详细]

  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72小时内抢救费用

  

  别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睡大觉”。 张永文 画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详细]

  县级公安机关可强制吸毒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根据《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规定》指出,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其中,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详细]

  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资料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17条,是国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的。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办法指出,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详细]

  放射性物品分三类 运输使用专用包装容器

  
放射性物品分三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条例指出,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详细]

  高校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规定指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规定要求,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详细]

  业委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导规则》,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指导规则》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以及履行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详细]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司法解释对涉枪涉爆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销毁非法枪支。资料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继续对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详细]

  司法解释加强专利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详细]

  另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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