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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原告方一审胜诉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31日17:09
  新华网沈阳12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日前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之一的沈阳“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放映涉案作品,并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3.2万余元。另外4家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2009年10月29日,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本方的著作权受到了侵权为由,将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沈阳“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沈阳“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播放了属于原告版权的14部KTV音乐电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予赔偿。为此判定其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4部KTV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2万余元。

  据悉,在此次宣判前,曾牵涉其中的“快乐迪概念”、“创声”、“鑫帝豪”、“音乐虫”4家卡拉OK经营场所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的天合集团在辽宁地区的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服务单位——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缴纳了应付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同时支付了因立案而引发的取证费、诉讼费等相关的合理性费用。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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