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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家政服务员每月须休4天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1日13:02
  新华网福州1月1日专电(记者来建强)从1月1日起试行的《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公约》规定,家政服务消费者每月须安排家政服务员4天的休息时间。

  公约要求,家政服务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政府或家政行业协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为家政服务消费者,应确保家政服务员不与异性成年人、青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每月应安排家政服务员4天的休息时间,保证家政服务员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未经家政服务员同意,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经营者、家政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法定节假日仍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参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不能谩骂、殴打家政服务员,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合法财产等。

  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家政服务经营者、服务人员、消费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家政服务经营者必须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为家政服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等。

  同时,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还制定了《福建省家政服务标准》,该标准细分为“家政服务员服务标准”“养老护理员服务标准”和“月嫂服务标准”三项内容,详细阐释了三类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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