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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人退保 理解有误还是政策有误?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3日23:59

  深圳万人退保 理解有误还是政策有误?

  养老保险转移新政实施前夕,深圳惊现史无前例的退保潮。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退保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仍有近2000人在现场排队等候。“无论加班多晚,我们一定会让参保人办好手续,满意离开。”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说。(2010年1月1日《南方日报》)

  面对史无前例的退保潮,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官方媒体,在报道这一现象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退保人“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不了解”。当一个人去退保时,我们可以说他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不了解”,当一百人去退保时,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不了解”,当一千人去退保时,我们还是可以说他们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不了解”,然而,当我们面对数万人退保,还说他们对“养老保险转移新政不了解”,这就纯属瞎扯和不尊重人了,难道这几万人都是理解能力有问题的人?我们应该反思政策是不是有欠妥的地方。

  长期以来,只要中国官方出台一个文件,官方媒体不是去剖析这些文件中是否还存在缺陷,在执行中估计会遇到什么问题,而是单方面不问根由的叫好和瞎鼓掌,竭尽所能的把官方塑造为永不犯错和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人。世间万事万物,哪有永远的正确,总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而我们所要做的是让其发挥其长处时,尽量指出其不足,尽可能弥补缺陷,保证制度最大化的完美。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在2010年元旦就将执行,却出现史无前例的退保潮,很有必要对新政中一些瑕疵进行必要的质疑。

  新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主要存在的如下几个疑点,想必是退保潮发生的诱因:

  首先,转移的时间拖得太长。办法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了防止转移者在保险缴纳地和转移地来回奔跑,离开保险缴纳地时在社保部门将保险缴纳依据一并带到新的转移地,剩下工作有社保部门去衔接完成。这个规定看似很好,由于各个地方的办事程序不一样,理解不一样,社保转移人来回奔波的现象必然会发生。于是人们就要计算转移成本,与其这么麻烦去转移,还不如退保后直接去新的地方办理社保更划算。

  其次,单位缴交的保费只能按12%转移。现在所有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是工资额度的20%,为什么转移时只转移12%?在社保转移政策中没有任何说明。单位所缴纳的费用是属于职工个人的福利,社保部门为什么要截留8%?难道是雁过拔毛?现代社会人员流动的趋势会越来越大,如果每次转移都雁过拔毛,换几个城市工作,缴纳的社保还能剩下几个?任何一个缴纳者都会发出疑问。有关部门必须得给出一个说明,并且还要说明截留8%后,是否会减少今后的养老收益。如果不明确给出说法,凭什么不退保呢?!武断的只转移单位缴纳的12%,只会造成民众对社保部门的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伤害。

  其三,“不得退保”的规定令人费解。“不得退保”的规定,笔者认为非常武断,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失业后没有续交能力的低收入者。目前中国的养老政策规定,只有参保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金。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随时都有面临失业的风险,社会保险随时都有可能断交,在他们能够工作的年限中,让他们要达到15年的参保年限,这本身就是一个艰巨和痛苦的任务。这批人如果失业后,无法续缴保费,从而会导致他们原来的保费白缴。假如当初他们不用参保,省下来的保费还可以贴补生活。“不得退保”对于那些就业能力差和老弱病残的农民工来说,本想通过社保建立起老有所养的屏障,结果可能会让他们缴纳的保险“血本无归”。按照过去可以退保的政策,他们牺牲了单位缴纳的部分,还能保证自己的那部分不至于“血本无归”,而如今的新政策,他们连自己缴纳的部分都全部奉献出去了。“不得退保”显然是在“杀贫济富”。

  “不得退保”这条规定,对于那些缴纳年限已满15年的人来说,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对于上述所提到的群体,这条规定显然还值得商榷。

  任何一项政策出台都应当体现出与时俱进,如果社保转移办法仅仅因为部分条款的不当,沦为一项“吃人”政策,我想绝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社保的目的是要让所有人老有所养,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社保政策的特别惠顾,如今的新政策反而离政策的初衷越来越远,必然就会引发退保潮的出现。好在目前这个办法还是一个暂行办法,还有调整和弥补的空间。希望那些政策制定者多深入实际,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特别要兼顾低收入群体和那些就业能力较差的老弱病残者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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