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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上交战国青铜剑沙场股份被免 终审胜诉获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6日21:58
  中新网保定1月6日电 (吕子豪高际法)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透露,该院审结备受国内媒体关注的定州村民因上交战国时期青铜剑而被免除公司股份案,原告王某某最终夺回合伙人身份并获赔偿。

  据介绍,2007年六月一日,王某某在其合伙经营的沙场发现一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后上交定州市博物馆并获颁奖励证书。其它十八名合伙人以王某某未将宝剑交给沙场统一处理并卖掉给沙场造成损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交回为由,决定免除王某某在沙场股份。王某某因此于2008年二月二十九日向定州市法院起诉。

  定州法院审理后,做出“十八名合伙人停止侵权,原告有权继续以合伙人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十八名合伙人在判决生效后负连带责任赔偿王某某被除名后至起诉前的损失二万元”的判决。十六名合伙人不服,后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

  保定中院审理认为,十六名合伙人与王某某等合伙的目的是经营沙场,赚取利润,而王某某发现宝剑、上交宝剑的行为已超出了沙场经营管理的范畴。因宝剑属国家文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上交国家,因此沙场无权就宝剑的归属做出决策,且宝剑系王某某个人发现,沙场其他合伙人亦无权要求作为该剑的共同发现人。同时,其《合作条约》中亦未约定对合伙人予以除名需满足的条件,却明确约定“重大事情,必须经全体成员协商决定”,其它合伙人对王某某作出除名的决定与条约相悖,不应发生效力,王某某仍应作为合伙人进行经营、参与分配利润。

  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下,保定中院最终做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十六名合伙人上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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